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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0-1(1 / 3)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0-1

排除妨害请求权的主体与客体

排除妨害请求权的主体与客体,是构成此项物上请求权的法律要件与事实要件,两个要件是缺一不可的。直接或者间接受妨害者在不能容忍的范围内行使此项物上请求权,使得自己的权利处于圆满的状态。

一、排除妨害请求权的主体

排除妨害请求权的主体,即权利人。一类是受妨害的合法物权人,包括物的所有人、作为合法占有的物权人;另一类是利害关系人,一般是连带、间接受妨害之权利人。排除妨害请求权,是权利人从一而终的基本请求权,可以连续性地、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行使此项请求权。实质上,除了物上请求权以外,可能还可以延伸至人身自由排除妨害请求权。如侵权人设置路障妨害车辆、人员通行,构成了对于权利人的通行权的妨害,更多的是对于权利人人身自由的妨害。有时候不仅是对于相邻关系权利人的直接妨害,而且是对于远邻关系权利人的连带妨害。

前一类主体是受妨害的合法物权人,是客体的即其他物权关系人行使物权不当、过分或故意、恶意实施或者无意导致妨害,而产生的对象主体,一般情形是主体不动产物权请求人对客体不动产物权请求人、主体动产物权请求人对客体动产物权请求人的请求权,亦即“不动产物权对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对动产物权”式的“内部矛盾”产生的(排除妨害请求权的)主体。前一类比较容易理解。

后一类不太引人注目,是“不动产物权对动产物权,动产物权对不动产物权”式的“外部矛盾”产生的(排除妨害请求权的)主体,公共交通、公共场所、公共活动、公共事件中产生物上的连带妨害或者间接妨害的不在少数。一种物权关系人对于另外一种物权关系人的妨害,妨害者是非法的,被妨害者是合法的。非物权人对于物权人的妨害亦即如此。特殊情况下,精神物权也可以导致危险,产生另一形式的排除妨害请求权。

1.单个主体

如果双方之间相互妨害,两者之间,排除妨害请求权的主体、客体可以互换,也可以自换。比如,甲乙是同一个村庄的村民,前一段时间A,甲将乙家山林的树木砍下一棵拿去卖掉了,后一段时间B,乙将甲家山林的二棵树砍下拿去卖掉了。这是互为妨害(侵害)。这就是相互妨害(侵害)的一种类型,是动产物(斧头、锯子)损害不动产物(树木)。妨害,是事实状态或可预知的事实状态,是与一定的人、事、物、时、象对应的事实。A时,甲方是妨害的主体,乙方是排除妨害请求权的主体;B时正好相反,乙方是妨害的主体,甲方是排除妨害请求权的主体。乙方的排除妨害请求权的标的物是一棵树,甲方的排除妨害请求权是二棵树。

在这里,本人将侵害的事实当成妨害的事实。本文采取的办法,是将妨害、侵害、损害统统算作“妨害”,这是为了便于统一研究而设立的。任何形式的侵害、损害都是不同程度的“妨害”。擅自砍伐、偷窃他人树木的事实行为,确实构成侵害,但就树木这类标的物而言,树木被提前砍伐了,不再生长了,对于树木的继续生长是个妨害。

其实,损害也是妨害,比方,某公司员工W,将公司的商业秘密偷窃并泄密,损害了公司利益,妨害了公司的正常运作,这是实质上的妨害。这个例子,又证实了,是精神物权的被损害、被妨害,也可以称之为“被侵害”。

2.多个主体

表面上,排除妨害请求权的主体好象只有一个主体似的。实际上,在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和制度物权法中,除了单一主体之外,还有多个主体或者多元主体。

一则,普通物权法中,按份共有的共有权人由多人主张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的,这就形成了多个的、平行的主体;信托权人主张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的,有时候也牵涉到委托人一起来主张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这就形成了多个的、上下级的主体。

二则、担保物权法中,如抵押人将所抵押的货车出租给他人未归还,抵押期届满后,抵押权人可以向抵押人主张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抵押人转而向承租人主张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这种排除妨害请求权,与返还原物请求权是重合的。这就形成了多个的、多元的主体。

三则,制度物权法中,排除妨害请求权的主体,有时候是公事主体的,有时候是民事主体的,国有、集体企业的物权是制度信托式物权,平时是以民事主体的面目出现,背后有公事的主体身份。在国有、集体企业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不凑效时,主管部门甚至执法机关可以出面主张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这就形成了多个的、多元的主体。有时候,主体是可以互换的。如政府部门主导的征地、拆迁过程中,被征地、被拆迁人的物权遭受妨害或者危险时,政府部门与被征地、被拆迁人,有时候双方都在主张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或者消除危险请求权。这也形成了多个的、多元甚至于双向的主体。

以上是简单的分析,更多更复杂的主体没有讲到。毫无疑问,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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