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9-1
排除妨害请求权
一、基本概念
排除妨害请求权,亦称财物去除妨害请求权、所有物保持请求权,与消除危险请求权有嫡亲关系。是指财产所有权的圆满与安全状态受到对方占有方式以外的妨害之虞时,所有权人行使权利受到阻碍,对妨害人享有请求其排除妨害、使自己的权利恢复圆满与安全状态的权利。基于立法目的,排除妨害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除了普通物权法之排除妨害请求权以外,担保物权法之排除妨害请求权,属于加强型之排除妨害请求权;制度物权法之排除妨害请求权,属于强制型之排除妨害请求权。
物权遭受妨害的,物权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譬如,侵权人设置路障妨害车辆、人员通行,驾驶员、行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被排除的妨害需具有不法性,倘若物权人负有容忍的义务,则无排除妨害请求权。
排除妨害请求权是与消除危险请求权相交叉的概念。消除危险请求权,又称请求防止侵害的物上请求救济权,与排除妨害请求权相近,但权利人受侵害的程度和维权的紧迫性相对大一些。是指他人的危险行为或者危险设施可能导致对自己的占有物或所有物以及权利人达到中度以上的妨害,并酝酿成险情时,权利人享有的消除险情的物权请求权。
妨害,是指以非法的、不正当的行为,或者以无权施加的设施对权利人的物或物权造成侵害或者妨碍,现实地阻碍了特定物的权利人行使权利或者方便之处。排除妨害请求的目的,是消除对物权的障碍或侵害,使权利人的物权恢复圆满状态,使当事人的义务落到实处。
危险,实为加重妨害或者严重妨害、多方面妨害,有时候会由财产妨害发展到人身上的妨害。是指相对人对已知物已经造成(或者必然造成)大的妨害或损害的行为或者设施障碍状态。危险是可以预见、看见而不是主观臆测的。
明显的妨害与危险,是侵害人或者施险人已经发生事实的妨害或者危险,权利人行使物权时进入一级维权状态。潜在的妨害与危险,是侵害人或者施险人行将发生的妨害或者危险,权利人行使物权时进入二级维权状态。妨害与危险持续存在,排除妨害请求权或者消除危险请求权均可持续进行,但都实施一级维权状态。
排除妨害请求权是妨害状态已经成为既成事实情势下,由权利人主张与行使的一项保安性物上请求权,防止事态的扩大,避免权利受到更多的损失。如损失程度不能让权利人容允,权利人还可以将其与损害赔偿请求权联系起来维权,这也是使自己的权利恢复圆满与安全状态所需的加强型物上请求权。
应当指出的是,排除妨害请求权以及消除危险请求权,并不是所有权人的专利。在特定条件下,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等他项物权人也是可以行使这些物上请求权的。只不过是,用益物权人的适用范围小于所有权人的权利范围;而担保物权人与担保人(含第三人)的这种物上请求权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行使,有的时候甚至于双方均产生了这种物上请求权。
排除妨害请求权以及消除危险请求权,在制度物权法中应用范围也相当广泛,一般比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的广泛一些。强制性程度,也比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方面的请求权严谨一些。
排除妨害请求权的成立条件和除外条件如下:
1.客体条件:被妨害的标的物仍然存在且由所有权人占有支配。
这是划清排除妨害请求权与返还原物请求权界限的一个主要节点。妨害人并未占有权利人的标的物,标的物并未毁损、灭失并仍由所有权人占有支配,只不过是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遇到了妨害人的障碍而已。与返还原物请求权相比,是较轻程度的侵害。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情势是,被妨害的标的物已经移转且由侵权人占有支配,权利人有丧失所有权之虞;排除妨害请求权的情势下,被妨害的标的物仍然存在且由所有权人占有支配,权利人没有丧失所有权之虞,但在行使权利时遇到了妨害人的障碍。
2.主观条件:妨害人以占有支配以外的的方法阻碍所有权人行使所有权。
妨害人主观上为了自己行使所有权便利,而客观上造成他人行使所有权不便利,多发生在共有关系、相邻关系、地役权关系或者业务关系之中,以占有支配以外的方法对于所有权生产、生活造成妨碍,或者说对于权利人、标的物、行使权利之中的任意一项造成事实上的妨害。如企业排放污染物对于附近居民生活的妨害或者对于农民渔民牧民的妨害,邻居声、光、电磁、油烟等污染源对于他人的妨害,村民在田间地头阻碍他人的通行权或者放水权、排水权等,均属于“与已方便,与人不方便”的妨害。
3.实质条件:妨害必须有不正当之虞且不能让权利人容允的程度。
妨害人没有证据证明阻碍他人行使所有权是正当的、且不能让权利人容允的妨害,实质上是不正当的妨害,权利人有权请求妨害人中止、排除妨害。成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