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8-1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法律意义
一、基本理念
返还原物请求权意义重大。其与物权确认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一并构成三大物权请求权,成为适用范围最广泛、最具法律效力的物上请求权,对于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人、制度物权人或者其他物权人的物权保护效果非常显著,在理顺和整合物权关系方面起到了提纲挈领的带头作用。返还原物请求权是一种中间体物上请求权,往往与前列式物权确认请求权、后列式损害赔偿请求权合并在一起,充分发挥优势互补的作用和更加有效的法律效力,对于物权保护更加有利。
返还原物请求权,是物权法的一大创造,它突破了传统的财产保护模式,改进了“返还财产请求权”的旧立法套路,开拓了新途径,为物的所有权人特别是非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地役权人、担保物权人等)占有物的权利提供了更加有力的保障。
总体上,物权法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在应用范围上比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之“返还财产请求权”更加广泛。它不仅在“返还原物请求权”之主体客体上得以扩充,而且这种理念从普通物权法贯穿至担保物权法和制度物权法。诚然,物权法之这种物权请求权的侵权责任不够细化,需要借助于侵权责任法和行政经济法等法律来细化实行。
物权法第34条明确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其基本意义在于,标志着返还原物请求权是物权保护的一项基本权利保护法,物权保护立法对此肯定需要作出规定。现实情况下,除了无权占有人需承担返还原物的责任与义务外,有权占有人超过所占有的权限、时间、地点等要素,同样地需承担返还原物的责任与义务;返还原物请求权人请求用益物权人、善意占有人等有权占有人协助返还原物的,有权占有人负有帮助的义务。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767条规定了所有权人之物上请求权:“所有人对于无权占有或者侵夺其所有物者,得请求返还之。”第821条规定共有人请求权之行使:“各共有人对于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为本于所有权之请求。但回复共有物之请求,仅得共有人全体之利益为之。”
某种意义上说,返还原物请求权与排除妨害请求权意思相近。但前者是占有权妨害,附有债权法色彩,故在诉讼保护期限上相对较短;后者是他人实物的妨害,纯粹的物权保护,几乎不受诉讼保护时限的限制。
二、法律意义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法律意义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它引进了国外成熟的物权法法制经验,突破了我国50多年来单一的财产权保护模式,变成财产权保护和非财产权保护、主财产权保护和从财产权保护等双重性保护模式,填补了国内立法空白。
通过本文的分析,物权法“返还原物请求权”与民法通则“返还财产请求权”的概念有六大区别,如“返还原物请求权与返还财产请求权”一节中所示。最本质的区别,是物权法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将所有权人与非所有权人的权利、财产权与非财产权(有价值的物权)一视同仁地得到保护。非财产所有权人的权利,在一定的条件下,其权利甚至可以高于财产所有权人权利,这在旧民法中简直是不可思义的。
如地役权,并非一定是财产权(不能抵押与买卖需役地),一般是个免费的土地使用权,需役地也是他人占有的土地,只有物权法规定了这种特殊的土地使用权,但也包含了这一类特殊的“返还原物请求权”。物权法还将“返还原物请求权”延伸至担保物权系列,使得内容更加丰富。所有这些,这就颠覆了传统的财产所有权的固态理论,使财产权的法制建设提高到一个新高度。
冯?巴尔教授指出:“在大陆法系对于物权的侵害可能产生物上请求权,这主要是因为大陆法系区分了绝对权和相对权,同时有关相邻关系的制度属于物权法的一部分,而不构成侵权法的内容。而在普通法中凡是侵害他人的物权都构成侵权,因为普通法并没有采纳所谓绝对权的概念,因此不存在所有权的返还请求权。”①
对照外国冯教授的观点,中国已经成为“大陆法系俱乐部”的一员,并且吸收了英美普通法的一些经验,中国的民法建设步伐将会大大加快。对照检查中国现行的物权法,关于所有权的返还请求权和关于非所有权的返还请求权是并存的,所谓的“绝对权和相对权”都会根据具体情况加以重新规范与调整的。毕竟,中国现行的物权法是21世纪的新型物权法,肯定要对于外国十八、十九世纪的物权法进行整体研究,然后形成中国特色的新型物权法和新型的返还请求权制度。
第二,它可以由单纯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向多视角或者立体化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演进,从而可以解决比较复杂的返还原物请求权问题。
中国物权法的一大特色,是由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两大板块组成的,并且部分地融入地制度物权法的成分,可以用一部法律解决几部法律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