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3-1
物权请求权
一、基本概念
物权请求权,是权利人之物权自我保护与法律救济的核心权利。物权人包括物债权人、债物权人的物权受到侵害之虞时,可以依法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寻求解决,将不圆满的物权恢复到圆满状态,或者主张请求侵害物权人的物权价值赔偿,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物权确认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修理重作请求权、更换恢复请求权,以及赔偿损失请求权、行政追究请求权、刑事追究请求权等等,构筑了庞大的物权请求权保障体系,从每一个角度来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物权确认请求权,是物权请求权中的一个最常用或者最通用的品种,它处于物权请求权中一个中心的位置。其中,损害赔偿请求权贯穿于财产权和人格权两个方面,并由普通物权法延伸至担保物权法和制度物权里面,遂成为最常用、最通行和最有效力的物权确认请求权之一。
物权请求权,总体上分为普通型物权请求权和法锁型物权请求权。
普通型物权请求权,是无法锁关系的简单式物权请求权。已经独立的物权是单相物权,没有对外开放,权利人的物权遭受侵害之虞,确认物权请求权比较容易些。依合同关系或者信托关系成立的物权,是双相物权或者是多相物权,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物权关系,也可能不存在物权关系,一方的物权越轨时或者第三者插足时,能够破坏合理合法的物权关系,权利人的物权遭受侵害之虞,确认物权请求权比较麻烦些。因为不存在普通债和担保债的法锁关系,或者是原有的法锁关系已经解除,物权请求权没有其他负担,故称之为“普通型物权请求权”。
法锁型物权请求权,是存在普通债法锁关系和担保债法锁关系的复合式物权请求权。所谓复合,是指法锁型物权请求权与普通型物权请求权有重合的物权请求权,需要两者并用。一般表现为双相物权请求权或者是多相物权请求权。普通债法锁关系是由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形成的双相物权请求权,所对应的物权是物债权,不排除由其他人插足构成的不法侵害,物权请求权的标的一般是以物权为主、债权为辅。担保债法锁关系是由债权人与债务人以及第三人双方至三方形成的双相至多相物权请求权,所对应的物权是债物权,不排除由其他人插足构成的不法侵害,物权请求权的标的一般是以债权为主、物权为辅。
根据择优选择原理断定,法锁型物权请求权优于普通型物权请求权,并且担保法锁型物权请求权优于普通法锁型物权请求权,并且单相物权请求权简单于双相、多相物权请求权,双相物权请求权简单于多相物权请求权。
根据法学界的通论,行使确认物权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原则上不适用诉讼时效;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原则上应适用诉讼时效,但笔者认为对待不动产与对待动产、对待专属财产与非专属财产应当有所区别;请求返还登记财产的请求权、专属财产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二、物权请求权制度绉议
物权请求权制度,就是由普通型物权请求权和法锁型物权请求权共同组成的物权保护制度,是侵权责任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涵盖物权、物债权、债物权以及从人格权中筛选出来的物权、物债权、债之整体的物权保护制度。不同类型的物权请求权,会有不同的性质、内容、形式与诉讼法要求,而目的均是为了厘清与理顺物权关系,保护正当的物权交易,解决各种物权纠纷。
侵权责任制度,就是由人格权、财产权共同组成的民事保护制度,也包括物权请求权制度在内,物权请求权制度的全部方式方法被侵权责任制度所引用。不同类型的侵权责任请求权,也会有不同的性质、内容、形式与诉讼法要求,而目的均是为了厘清与理顺人与人、人与财产之间的关系,保护正当的人物安全与财产交易,解决各种人权纠纷与物权纠纷。
有学者认为,物权请求权制度与侵权责任制度不同的观点很值得商榷。
他说,二者的区别,主要是两点:第一是保护对象不同,即物权请求权制度的保护对象只是“物权”一种,而侵权责任制度对象,包括“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及其他具有“排他性”效力的权利;第二是“构成要件”不同,“物权请求权”只有一个构成要件,即存在“物权”,而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加害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和过错,即使特殊侵权责任也须有前三件要件。
笔者认为,上述论断,是孤立地看待物权请求权制度,也没有将侵权责任制度与物权请求权制度真正地区分开来。恰恰相反,上述所谓“二者的区别”,看不出有多少区别,甚至于人为地错误地区别。我们承认,侵权责任制度是比物权请求权制度更加广泛的制度,侵权责任制度包含物权请求权制度,物权请求权制度包含于侵权责任制度。不过,有些考察项目,是亦此亦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