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2-1
物权确认请求权
一、物权确认请求权
物权确认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基于自己物权的圆满状态被破坏、被妨害、被威胁之虞行使的初步请求权。请求依据民法、物权法、债权责任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就物权对象、性质的归属和物权的品种、数量、质量、价值、价金以及责任、权力、利益和义务等项内容予以确认,澄清事实与是非,使物权以及物权的债权和债权的物权均回归于圆满状态。其与物权保护请求权、物权利用请求权等物权请求权构成连锁性请求权,通过物权保护的途径来解决物权纠纷,厘清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从而收到定分止争的目的。
基于立法目的,行使物权确认请求权一般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属于永久性的物权请求权,尤其是不动产物权的确认请求权是如此。物权确认请求权在普通物权法应用得很广泛,某种意义上说是“事实与证据”的案由代名词。担保物权法和制度物权法之各种案由也离不开“事实与证据”的确认,常常借鉴普通物权法之物权确认请求权的一些手法。由于民法通则和物权法中一些物权确认请求权规定得比较简略,缺少了一些侵权责任的具体规定,故涉及到民事侵权责任时往往需要对照侵权责任法的具体规定来执行。
物权请求权,就是建立在物权确认请求权基础之上的总请求权。包括了物权确认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和消除危险请求权、修理和重作或更换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及其他物权请求权。其中,物权确认请求权是最常用或者最流行的一种物权请求权,能与其他各种物权请求权融会贯通,形成复合材料的物权请求权。特别是在不动产物权关系、派生性物权关系和信托物权关系、法锁物权关系中,对于解决复杂多变的物权关系,物权确认请求权显得尤其重要。
总体上可以分为普通型和法锁型物权确认请求权两大板块。
1.普通型
普通型物权确认请求权,指纯粹的物权确认请求权,没有普通债法锁或者担保债法锁的负担,表现形式是纯粹单相的或者双相的、多相的物权确认请求权。其主要特征是以所有权为中心展开的,对于所有权的确认是主确认,对于用益物权、用益权(占用权)、单一使用权、享用权和信托物权等他项物权的确认是从确认。在物发生位移或者物权发生流动、变动过程中,往往产生物归何处、物归何人支配、物权是否已经调整等问题的争议,并触及如何促使权利人的物权趋于圆满状态等问题的解答。甄别与确认物与物权,可由近及远、由表及里、由简单及复杂、由现象到本质地层层抽丝剥茧,直到完成任务时为止。
其中,对世物与非对世物、对世物权与非对世物权的确认,是其中重要的一环。关于对世物与非对世物的确认:(1)如果所争议之物,即是完全非对世物,对于双方当事人都是不可索取与拥有之物,那么,争议与确认都是毫无意义的,均可采取一票否决的办法定为零物权;(2)如果所争议之物,即单方面非对世物,相当于对特定人之物,是一方当事人拥有甚至于专有之物,对于另一方当事人都是不可索取与拥有之物,那么,争议是毫无意义的,对于权利人来说确认是必要的。
除此之外,对于有形物的确认,需从物理上来进行感性与理性的认识;对于无形物的确认,需从物理上和化学上、力学上或者生态环境学上来进行感性与理性的认识。
同理,关于对世物权与非对世物权的确认:(1)如果所争议之物权,即完全非对世物权,对于双方当事人都是不可索取与拥有之物权,那么,争议与确认都是毫无意义的;(2)如果所争议之物权,即单方面非对世物权,相当于对特定人之物权,是一方当事人拥有甚至于专有之物权,对于另一方当事人都是不可索取与拥有之物权,那么,争议是毫无意义的,对于权利人来说确认是必要的。
除此之外,对于有形物权的确认,先需从物理上来进行感性与理性的认识,后需从物权法理上进行综合性研究鉴定;对于无形物的确认,先需从物理上和化学上、力学上或者生态环境学上来进行感性与理性的认识,后需从物权法理和专门法学上进行综合性研究鉴定。
所谓物权确认请求权,是建立在优先权甚至于独占权或者排他权基础上的认识论请求权。首先是要区分什么是对世物、对世物权和非对世物、非对世物权;其次是从对世物、对世物权中划分出有物权与无物权、大物权与小物权、加物权与减物权、正物权与负物权,以及自主物权、他主物权、共有物权或者公有物权与零物权,以及法定物权与意定物权、积极物权与消极物权中区分物权;最后,是选择合适的物权保护的途径来行使物权确认请求权。
2.法锁型
法锁型物权确认请求权,指有债务关系的物权确认请求权,有普通债或者担保债的负担,且没有解除法锁,表现形式是有债务关系负担的单相的或者双相的、多相的物权确认请求权。其主要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