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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0-1(2 / 3)

尽管普通物权法之物权保护制度是以所有权为中心展开的,而担保物权法之物权保护制度是以担保债权为中心展开的、制度物权法之物权保护制度是以公共利益为中心展开的,但普通物权法之物权保护制度的一些好的成熟经验却它们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就是说,物权保护制度既有微观的定义、也有宏观的定义,只不过是各自的侧重点不同而已。

二、物权的保护浅析

本法第三章的题名是“物权的保护”,本条款的内容是“物权保护的途径”。这就将物权的保护作为重点来规定。

物权法有个“三步曲”:物权的确认,物权的保护,物权的利用。物权的保护在其中处于中心地位。就这一点上来说,倡导物权的保护,好象是突出了主题。诚然,物权的规范与调整,包括物权的权利与义务等等,都包括在“物权三步曲”中了。

1.十大基本问题

分析“物权的保护”,有十大基本问题不得不考虑。

一是,“物权的保护”与“物权的确认”是相交叉的概念,这分别叫做“物权的保护的确认”或者“物权确认的保护”,前者是以确认为前提的保护,后者是以保护为前提的确认。

二是,“物权的保护”与“物权的限制”是既对立又统一的概念,这分别叫做“物权保护的限制”和“物权限制的保护”,前者是以限制为前提的保护,后者是以保护为前提的限制。

三是,“物权的保护”与“债权的保护”是既对立又统一的概念,这分别叫做“物权的债权保护”和“债权的物权保护”,前者是以保护物权为优先的保护,后者是以保护债权为优先的保护。

四是,“物权的自我保护”与“物权的救济保护”是相交叉的概念,这分别叫做“物权自我保护的救济”和“物权救济的自我保护”,前者是以自我保护为前提的保护,后者是以救济保护为前提的保护。

五是,“物权的优先保护”与“物权的暂缓保护”是相平行的概念,这分别叫做“物权保护的优先”和“物权保护的暂缓”,前者是以优先保护为前提的保护,后者是以暂缓保护为前提的保护。

六是,“物权的专属保护”与“物权的平凡保护”是相平行的概念,这分别叫做“物权保护的专属”和“物权保护的平凡”,前者是以专属保护为前提的保护,后者是以平凡保护为前提的保护。

七是,“物权的动态保护”与“物权的静态保护”是相交叉的概念,这分别叫做“物权保护静态中的动态”和“物权保护动态中的静态”,前者是以动态保护为前提的保护,后者是以静态保护为前提的保护。

八是,“物权的强制性保护”与“物权的自由性保护”是对立统一的概念,这分别叫做“物权自由保护的强制”和“物权强制保护的自由”,前者是以强制保护为前提的保护,后者是以自由保护为前提的保护。

九是,“物权的突击保护”与“物权的常态保护”是相交叉的概念,这分别叫做“物权保护常态中的突击”和“物权保护突击中的常态”,前者是以突击保护为前提的保护,后者是以常态保护为前提的保护。

十是,“物权的剥夺保护”与“物权的补偿保护”是相交叉的概念,这分别叫做“物权补偿保护的剥夺”和“物权剥夺保护的补偿”,前者是以剥夺保护为前提的保护,后者是以补偿保护为前提的保护。

以上列出十大类物权保护的组合模型,当然还远远不止这些。本章“物权的保护”合共才7条,究竟能够涵盖多大范围,可想而知。真正属于保护物权最有力度的条款,不在本章,在第四章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第五章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

2.专家说法

我国物权法奠基人之一、物权法草案第一稿主持人梁慧星教授对此提出过不同意见。

梁教授说:物权法第3章原名“物权请求权”,2001年5月专家讨论会之后,定名为“物权的保护”。除规定了物权请求权之外,还规定了侵权责任。第二十三条至三十五条规定物权请求权,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是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

什么是“物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是专门针对“物权”的法律救济措施,是“物权”的特殊保护方法。我们知道,“物权”同样受侵权责任制度的保护,“物权”受侵害将发生侵权责任请求权。这样一来,“物权”既受“物权请求权”制度的保护,也受侵权责任制度的保护,我们就须要弄清楚:为什么在民法规定了侵权责任制度之外,还要规定一个“物权请求权”制度?“物权请求权”制度与“侵权责任”制度的区别何在?

梁教授又说:二者的区别,主要是两点:第一是保护对象不同。物权请求权制度的保护对象只是“物权”一种,而侵权责任制度的保护对象,包括“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及其他具有“排他性”效力的民事权利;第二是“构成要件”不同,“物权请求权”只有一个要件,即存在“物权”,而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加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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