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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0-1(1 / 3)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0-1

物权的保护

一、基本概念

1.物权的保护

物权的保护,全称是指普通物权、担保物权和制度物权的物权保护,是物权法的一**律杠杆,与物权的确认和物权的利用形成物权铁三角,作用十分显要。其为规范、调整物权及其义务的范畴,与物权的限制、禁止或者依法取消、消灭相对,用于测量物权的存在与发展、静态与动态、正能与负能、主权与从权、生效与失效、作用与反作用等等物权现象、物权本质与物权关系,依靠自力救济或者司法救济的途径,遏制各种侵害物权的不法行为,使得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均处于圆满状态。

物权的保护,分为纯粹物权的保护和附带人身权的保护两个类别。纯粹物权的保护,是物权法的专用术语,仅仅指国家的、集体的、私人的和其他人的物权保护,仅仅指保护普通物权、担保物权、制度物权,未包括保护人身权在内。民法通则中称之为财产权保护,涵盖国家的、集体的、私人的财产权。在侵权责任范围方面,物权法的规定与民法通则的规定是基本相同的,而侵权责任法中包括了人身权保护,附加了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方面的物权请求权和人身权请求权。附带人身权的保护,属于广义上的物权的保护,主要由侵权责任法规范与调整。

依据物权法第32条的规定,“物权受到侵犯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运用实体法和工具法双管齐下,可以较好地保证物权的保护落到实处。这种规定是指物权保护的主要途径,称之为司法救济。其他的保护途径称之为自力救济。

物权的保护,涵盖物权保护的途径和方式、各种物权保护请求权、物权保护的诉讼时效或者除斥期间等各个方面。理顺物权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和对世关系,保护物权至为关键,可以起到提纲挈领的关键作用和举一反三的便利作用。这些方面的内容,源于民法通则又高于民法通则。因为民法通则仅调整普通的民事关系与简单的财产关系,而物权法调整深层的民事关系与复杂的财产关系。且物权法是多等级、多层次、多脉络、多用途的基本的财产法,在保护物权方面是极其重要的专门法,可以高屋建瓴,鹤立鸡群。

2.物权保护请求权

物权保护请求权,系指自力救济和司法救济两个基本点的物权保护请求权。物权确认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和消除危险请求权、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及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追究权,均为物权保护请求权的主要内容。其在特定条件下可以附带人身保护请求权。

物权保护请求权是物权保护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表示在物权有损害之虞时所采取的应对措施,也是侵权事实发生后的一种保护措施。诚然在此之前,应当有立法保护、立约保护和自我保护、共同保护等预防保护措施。权利人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物权纠纷,只不过是一些可资选择的保护途径和求救方式之一。这些保护途径和救济渠道并不是万能的,有时候会打折扣的。故物权保护要重视预防保护、过程保护、自我保护和共同保护,以期收到更多更好的保护效果。

物权受到侵害,物权人有权采取自我救济的办法,也可以径直选择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的司法救济。和解是当事人之间私了。调解是通过第三人调停解决纠纷。仲裁是当事人协议选择仲裁机构,由仲裁庭裁决解决争端。诉讼包括民事、行政、刑事三大诉讼,物权保护的诉讼主要指提起民事诉讼。

就普通物权法体系而言,关于物权保护请求权,就出现了民法通则、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三个版本。民法通则的法理学有一定的局限性,这方面基本上被物权法的取代了;物权法关于侵权责任不够明细,这一部分被侵权责任法取代了。无论是以财产权或者是物权、或者是财产权加人身权的面目出现,这三部法律各有千秋,需要取长补短或者优势互补。由于担保物权法和制度物权法之中的物权保护请求权,其基本套路是参照普通物权法体系来进行略加修改的,故本文对于这两类物权法体系的物权保护请求权不作赘述。

3.物权保护制度

物权保护制度,是经济社会、物权社会和人权社会普遍化甚至于模式化的一项基本制度,它涵盖人们日常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能够从大处着眼、从小处着手,广泛深入地规范各个领域、各个阶层的财产权关系以及人事权关系,正确处理各种物权纠纷,促进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完善与发展。物权保护,不是简单的财产权保护,也不仅仅是保护财产权一样东西,客观上需要它对于财产权以及财产权以外的另类权利进行多元化、深层次、广角度、密集性、全程式的保护。因此,物权保护制度能够巧妙地运用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来正确处理相对复杂的财产权关系以及非财产权关系,弥补一般财产权制度的不足之处,从而收到更多更好的普法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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