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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8-1(1 / 3)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8-1

占有改定

一、占有改定

占有改定,全称是占有改定交付,又称回租式继续占有、观念交付式继续占有、出让人继续占有,是指在转让动产物权以后,动产受让人对于出让人的救济途径,也是动产出让人寻找合作的途径。是指在转让动产物权时,转让人希望继续占有该动产,当事人双方订立合同并约定转让人可以继续占有该动产,而受让人因此取得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物的实际交付。此项规定,主要由动产物权关系法和合同法规范与调整,所有权人由自物权人变成他物权人,无物权人变成所有权人,建立起一种租赁关系或者借用关系,与不动产与动产物权变动中的“买卖不破租赁”方式具有异曲同工之妙。

以物权互换、创造双赢为前提,充分发挥物的效用,对动产的占有进行改定:改定新所有权人不直接占有(占用)该动产,改定原所有权人一如既往地直接直接占有(占用)该动产。占有改定在典当融资中较为常见,主要是由权利人解决融资之急问题而主动成立的意念式交付。这种定义,是从普通物权法一个角度定义的,民法学界受受古典物权法的影响,并不关注担保物权法特别是制度物权法的占有改定。

占有改定,是一种**型交付、回租权交付与精神交付,与典型交付的现实交付相对,与指示交付、简易交付相近。指动产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协商,在物权变动后,出让人仍然占有该动产,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的情形。亦即甲乙订立买卖标的物A物的合同,且达成交付标的物A物的合意,但甲仍占有标的物A物。这其实是简易交付的变相形式。实质上,所谓的占有改定,原所有权人变成了信托所有权人或者租借权人、租赁权人,原无物权人、准物权人或者租借权人、租赁权人变成了所有权人。占有改定,不仅仅在普通物权法存在,在担保物权法中也存在。譬如,由抵押权升格为动产质权、最高额动产质权,甚至于升格为动产留置权、最高额动产留置权等等。在制度物权法里面,因征收单位、个人的牛马或者拖拉机等之类的动产,后仍然由被征收的单位、个人饲养使唤或者租用,也相当于“占有改定”。

改定,就是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改变动产交付的方式,出让人出让动产只是出让动产的物权,并不要求交付动产标的物。这种物权化方向一旦确定,可维持出让人的直接占有或者事实占有权不变,但出让人应当向受让人支付回租的价金,承认受让人的合法地位与权益。

占有改定的比较。

1.占有改定与简易交付的比较

占有改定与简易交付的共同点是观念交付、**型交付,即权利人的交付,采交付物与交付物权分离的作法,主要是交付物权。

不同的是,简易交付虽然没有物的现实交付,但观念交付的前提是出让人出让标的物的时候就没有实际占有标的物,而是受让人事实占有。事实占有的他物权人可以行使先买权,后来依然是受让人继续占有,产生了交付的实际效果。占有改定正好相反,从头到尾是出让人实际占有标的物,无论是原来的所有权人或者是如今嬗变的租赁权人,均能够占有并使用该物,受让人不直接占有该物。事实占有的自物权人可以行使先租权或者先买权、买回权,后来依然是出让人继续占有,产生了转移交付的实际效果。

如果说占有改定也算作一种准“买卖不破租赁”,那么简易交付是正宗的、前置式的、正规则的“买卖不破租赁”,是保持一种旧的租赁关系,法律成就的效力较强;占有改定是非正宗的、后置式的、潜规则的“买卖不破租赁”,是建立一种新的租赁关系,法律成就的效力较弱。因为前者的动产交付一旦破坏了租赁关系,对于收益租赁权人(使用租赁权人不一定)有物权损害与经济损失,法律明确保护收益租赁权人,平衡了买卖双方和收益租赁权人的物权关系,益处多多。后者倒不一定,主要考量出让人的回租权,同时要考量受让人是否合算与合意,且占有改定只不过是动产交付的一个选项而已。现实情况是,占有改定比其他三种动产交付用得最少,是因为受让人有一定顾虑,“买卖不破租赁”也不能强加于买受人。

2.占有改定与指示交付的比较

占有改定与指示交付的共同点是观念交付、**型交付,即权利人的交付,采交付物与交付物权分离的作法,主要是交付物权。

指示交付的交易标的额,既不让出让人占有,也不让受让人占有,而是由第三人占有。让与人交付的只是对于第三人占有的标的物的返还请求权,即将标的物的返还请求权交付给受让人,使受让人能够依据该返还请求权而取得交易的标的物。而占有改定的标的物虽然也是观念交付,但是该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占有,只不过是需要将出让人对标的物的直接占有改为受让人的间接占有而已。

二、占有改定的条件

占有改定与简易交付和指示交付同属于观念交付、**型交付,占有改定交付时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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