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7-1
指示交付的应用
指示交付中涉及到信托占有人和无权占有人。其中,按照运输合同和仓储保管合同交付具有应用上的代表性意义。在这里,要分清直接和占有关系和间接的占有关系,要区分所有权关系与信托处分权关系,因为这关系到动产的直接交付与指示交付两种不同性质的物权变动形式。
一般而论,动产交付的请求权是面对面的形式,但指示交付或者代替交付、转移交付的请求权却是背对背的形式。这就增加了中间环节,通过第三者来完成。由于属于非常规规则,故称之为例外规则。
例外规则的应用,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例一】按照运输合同代替交付
货物运输合同规定的价款支付和运输方式不同,直接关系动产交付。虽然合同形式会多种多样,但基本形式不外乎两种:一种是即时交付形式,一种是非即时交付形式。两种交付,均可以通过第三人即按照运输合同的约定来完成交付。
1.即时交付形式的动产所有权交接状态
即时交付形式的前提条件是,购买货物方同出卖货物方签订了购货合同,并付完全款,得到了货物提单,并且不附加出卖方送货到“家”的条件,直接到出卖方的产品仓库进货即可。此时,购买方就一步到位地成为动产的所有权人。
“提单=即时交付=所有权的交接”是效率较高的交付,也是效率较高的所有权交接方式。这种交接,这种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是物权法第二十三条所针对的内容。上述条款不属于“例外规则”。而本条款,所规定的是另外一种规则,属于例外性质的规则。
2.非即时交付形式的动产所有权交接状态
按照运输合同的协议,权利人双方可以协商选择哪种交付方式。按照交付的先后顺序,较快的,可以在合同成立时即时“名义交付”,然后再行实际交付。所谓名义交付,就是双方在确定合同交付以后,出货方的权利人马上开提单,交给接货方的权利人,双方认可了交付。但此时的货物交付,还要等待货物运抵目的地,进行实物交付。远洋贸易中,买方或卖方往往是租赁他国或他公司的货轮来运货,交付需要运输公司运输船队来进行,即通过第三方来进行。进行的时候,不但交货,而且交权。交货不等于交权。通常,货物到目的地后,来接货的不一定是权利人,而是另外的运输公司,再通过运输公司将动产货物交到所有权人手上。
按照海商法第79条规定,提单,分为记名提单、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几种。其中,指示提单可以背书转让,不记名提单无须背书即可转让。海商法第71条有个定义:“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是证明运输合同成立并用于执行程序的凭证。有了提单,就有了证明;有了证明,就能有条不紊地进行货物周转、运输,最终进行动产交付。
有的学者认为,运输公司在运输、传递(传送)货物的同时运输、传递着动产所有权。这是什么意思?这怎么个解释法呢?运输公司的权利,是运输、传递(传送)货物的管领权,传递雇主的请求权,并不拥有物的占有权,更不可能拥有物的所有权。运输公司交付货物,是完成雇主交待的请求权,同时交付雇主委托的货物。
这里,我们要做一个区分。如果一定的运输公司将动产所有权人的货物购买下来,直接出卖给特定的购买人,此时,是既交付货物,又交接货物的所有权;如果一定的运输公司没有将动产所有权人的货物购买下来,而直接出卖给特定的购买人,此时,是既交付货物,又交接货物的所有权,但这是不受保护的有瘕疵的所有权,这种违反运输合同的交易,于合同法、物权法都是不允许的;如果一定的运输公司将动产所有权的货物没有购买下来,直接交给特定的购买人,此时是交付货物,无权交接货物的所有权。总之,任何一方,任何当事人,只有获得了动产所有权,才能处分(转让)动产所有权。由此可见,运输公司交付货物,就是交付所承运的货物,不包括交接货物的所有权在内。交接货物的所有权,是在货物买卖合同中载有的,不是在运输合同中载有的。
如果说雇佣的运输公司“交付货物等于交付动产所有权”成立,那么,此运输公司可以在交付货物的同时收取货款,并据为已有。这样一推理事情就明白了:虽然物和物权是相通、相连的,但不是绝对的统一体。只有所有权人才能转让所有权,其余的人是无权转让的。雇佣的运输公司顶多限于货物的暂时的信托占有权和信托处分权。
远程贸易中,动产所有权的设立和转让是怎样实现的呢?其设立,就是在贸易合同和交付提单中进行的,此时提单中的动产所有权是准所有权,即半个所有权、未来可成就圆满的所有权。另外一半,可能还有后续的步骤,购买方凭着提单完全收到货物以后,可能还要将未付完毕的货款支付给出卖方。所有货款支付完毕,转让动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