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3-1
先行占有与占有先行
一、基本概念
先行占有与占有先行,是动产简易交付过程中形成的先天条件与后天条件。这是两个意义相近、概念交叉的词汇,其中必有一些的差异。而物权法第25条关于“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的规定,不仅指普通物权法之动产简易交付,而且还包括担保物权法之动产简易交付,这同样是概念交叉的词汇。
先行占有与占有先行,两者的共同之处是物权人已经发生事实上的占有,不同之处是改变占有权的动机与目的上的差异。如果单从普通物权法一个方面来解释,肯定得不到圆满的答案。
先行占有,泛指有权占有人与无权占有人为达到权利占有的目的而进行合意的或者私下的占有。有权占有人欲继续占有或者提升占有权,需与所有权人达成合意,否则就不能成就,或者会被终止现行的占有关系。先行占有可以为简易交付提供条件,但不必然导致简易交付的成功,因为租借人、租赁人要取得其所占有财产的所有权,或者要就所占有的财产设定质权,先决条件必须需符合所有权人的意愿。如果当事人欲刻意达到取得所有权或者设立质权的目的而故意占有,这种成功的概率肯定是不高的。拾得遗失物、发现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之类的无权占有人,所有权不明时,肯定不符合简易交付的法定条件。
因先行占有而成就简易交付肯定有例外情形,如在普通占有关系上发生了普通债权关系或者担保债权关系,占有人就由下级物权人变成了上级物权人即变成了债权人,所有权人就由上级物权人变成了下级物权人即变成了债务人,这就为成就简易交付提供了有利条件。
占有先行,指符合法定条件与事实条件的动产占有人独自或者参与竞争简易交付,与未事实占有者先行一步取得该动产所有权或者设立动产质权。对于事实占有者可以享受优先购买权,对于出让人可以减少交易成本,双方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物权纠纷。比如,甲租赁乙的机床设备正在运营中,甲欲与乙终止租赁合同并出售该机床设备,乙应当先行一步征询甲的购买意见或者损害赔偿的意见,在同等价格条件下,甲可以与未事实占有者先行一步取得该动产所有权。在同等价格条件下实行简易交付,出租人乙可以节省时间和搬运机床的人力物力,还可以免于违反合同约定的经济赔偿责任。只有这样才能理顺甲乙双方之间的物权关系、对双方都有利,否则就会破坏甲乙双方之间的物权关系、对双方都不利。
先行占有与占有先行,对于成就简易交付来说都是相辅相成的。因为存在先行占有,就能够发生占有先行;因为发生了占有先行,巩固了先行占有。对于占有人而言,先行占有是个平物权或者维持事实占有的旧形式,占有先行是个加物权或者递进占有权、改变占有权质量或等级的新形式。占有人抛弃占有,自然不能取得所有权或者不能设立动产质权。
诚然,动产留置权是比动产质权更高级的担保物权,一般是在动产质权期限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由质权的先行占有升格到留置权的占有先行。留置权的占有,一般是由普通占有升格至质权占有,再由质权占有升格到留置权的占有,经历了三种占有形式、两种简易交付形式。
普通物权之简易交付形式是最简单的简易交付形式,所有权人将财产交付占有人就完事了。动产质权之简易交付形式是相对复杂的简易交付形式,所有权人将财产交付质权人占有后,质权人不能就此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只能以金钱或者以质押的财产变现的价款优先受偿。动产留置权之简易交付形式是最复杂的简易交付形式,留置权人占有动产后,不能就此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只能以金钱或者以质押的财产变现的价款优先受偿。但是,留置权的实现是在债务人屡次不履行债务的条件下,留置权人不得不占有先行,由非强制性占有变成了强制性占有。
再者,动产抵押权的实现,不能实行先行占有,只能占有先行。动产抵押期间,抵押权人不能占有抵押财产,只能依照抵押合同控制抵押财产。抵押期间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抵押权人才能通过法院保全的方式直接占有或者间接占有抵押财产。此时的动产简易交付,已经成为先行占有的、后发制人的简易交付。而普通的、质权的、留置权的动产简易交付,全部是占有先行混合先行占有的、先发制人的简易交付。
二、一般分析
有的学者,将物权法第25条解释为“先行占有”,并且被写进教科书。笔者认为,本条款的重心,在于“占有先行”,即是指先行占有动产权利人,在他人与所有权人订立买卖合同之前,有权先于他人获得该动产,这种权利,就是先占先买权。“先行占有”,只是先行获得动产的占有权,不是先行获得动产的所有权;“先行占有”,有时候会引起歧义,好象有一种“抢先占有”之嫌疑。“占有先行”,是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