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2-1
简易交付
一、基本概念
简易交付,全称是先行占有简易交付,或者称之为占有先行简易交付,是指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先行占有该动产的,赋予权利人以获取动产所有权的优先权或者先买权、买回权,原动产物权人在物权设立和转让前,可以让事实占有人优先获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同时,原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占有改定依法行使买回权。这种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发生效力。此项规定,由普通物权法或者质权关系法规范与调整,前者是转移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后者是设定动产质权的情形。
物权法第25条明确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本条规定的设立或者转让动产物权的一种特殊的情形,即物权的受让人已经取得了动产的占有,而后又与动产的所有权人达成转移所有权或者设定质权合同的情形。其中的中心词“物权”,或指动产所有权,或指动产质权。前者是普通物权法的概念,是依所有权人的意愿而转让动产所有权;后者是担保物权法的概念,是依债权人的意愿而就其占有的动产设定质权。普通物权法的物权行为,主要指租赁关系、租借关系中已经发生他物权人占有的情形。担保物权法的物权行为,主要指运输、加工、承揽、服务等劳务关系中已经发生他物权人占有,并且所有权人对以上债权人发生债务的情形。
简易交付,又称无形交付,是**型式动产交付,与现实交付相对,与占有改定、指示交付相近。指受让人已经占有或持有动产,与出让人达成合意就完成了交付。如甲将A物借于乙,后与乙签订买卖A物的合同,甲只需与乙达成交付A物的协议即完成该物的交付。信托式物权、担保物权中也会出现简易交付的形式,但有的是交付物并所有权,有的是交付物并占有权或者担保物权。这是常见的**型的交付方式,是在已有的物权关系或者法锁关系上进行动产交付,不限于动产所有权的交付,他项物权的交付是拓展型交付。租借型、租赁型简易交付,只是简易交付的形式之一。动产质权型交付具有更加重要更加广泛的简易交付的意义。
所谓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发生效力,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其法律关系或者法锁关系的条件是:(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简易交付或者其他动产交付时,满足以上三个基本条件是最基本的要求。我们现在需要具体了解的,简易交付过程中的法律关系或者法锁关系的具体条件是什么。
说其简易,是指因为他物权人基于受交付动产之前就已经占有该物,完整地取得该动产,只需通过新合约而取得所有权或设立质权便可。他物权人取得简易交付的资格,是基于以下几个条件成就的:一是权利人已经合法占有该动产;二是权利人具备了先买权或者买回权资格;三是新的合同关系和法律行为已经生效。
与简易交付密切相关的是先买权,有他物权人的先买权、共有权人的先买权、主物与从物上的先买权、占有先行的先买权等类别,当然包括动产的先买权和其他类型的先买权。
二、一般分析
1.他物权人先买权条件下的简易交付
先行占有发生的情形,或者说他物权人占有存续期间的情形,主要有两种情形:
第一种是信物主义必然性的情形。普通物权法中,先行占有发生在“先租后买”、“先借后买”和“试用买卖”之类的对象之中,权利人从他物权人成长为自物权人,这个嬗变过程,完全是冲着取得动产所有权而来的,不是冲着清偿债务而来的。结果表明,这是一种信物主义必然性的情形。
其中,有偿的“先租后买”一类的可以设立法定的先买权,无偿的“先借后买”和“试用买卖”之类的应当以设立约定的先买权为宜。他们是两个不同性质和等级的优先权。如果将不同性质和等级的优先权混淆起来,肯定是不符合物权衡定原则的,有可能起反作用的。
第二种是半信物主义或然性的情形。担保物权法中,先行占有发生在“先抵押后取得”、“先质押后取得”和“先留置后取得”之类的对象之中,权利人从他物权人成长为自物权人,这个嬗变过程,不完全是冲着取得动产所有权而来的,是冲着优先清偿债务而来的。动产抵押权或者动产质权、动产留置权实现时,如果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仍然不能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依照约定或者根据法定的权利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但是,如果抵押人、出质人、被留置人或者第三人如期清偿了债务,或者用拍卖、变卖后的价款清偿了债务,则不存在简易交付的情形。结果表明,这是一种半信物主义或然性的情形。
不同性质和等级的优先权,从高级到低级依次为“先留置后取得”、“先质押后取得”,最后是“先抵押后取得”;最高额质权优于一般质权、最高额抵押权优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