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1-1
动产登记对抗主义的应用
动产登记对抗主义的应用,是根据动产登记对抗主义的性质、内容来确定其可适性,力求做到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处于公平公正的圆满状态。从小处讲,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动产的相关的当事人应当自觉地正确处理好物权关系;从大处讲,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动产的相关的当事人应当自觉地正确处理好法律关系。
物权法第24条的规定,侧重于正确处理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动产权利于设立、变更、转移和消灭时的物权关系。由于物权法的条款规定少而精,我们只能从中了解到一些大概的轮廓,遇到疑难问题需要借助于相关的专门法、行政法来加以统筹兼顾,将动产登记对抗主义的应用落到实处。如果物权法与专门法、行政法之间能够优势互补,那么,这也是兼容性的法律关系,为我们做好动产登记对抗主义的应用会提供更多更好的法律依据。
除了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以外,海商法第9条、民用航空法第14条,《侵权责任法》第六章共6条专门规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49条~第53条规定的内容比较具体。以及最高法(2001)民一他字第32号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复函规定,法研[2000]121号、公交管字(2000)98号、公交管字(2000)110号等规定,是动产登记对抗主义应用的参考依据,可以弥补物权法规定的不足之处。
在“不动产登记对抗主义?专家说法”一节中,列举了最高法(2001)民一他字第32号的一个复函、法研[2000]121号和侵权责任法的部分规定,可以弥补物权法实用性和物权法理学不足之处。在“动产物权登记对抗主义的性质内容”一节中,进一步阐述了不动产登记对抗主义的法理要点。
一、问题的提出
已知,我们知道了不动产物权的登记,立即产生登记生效,即以登记为准,来确认不动产权利人及其权利。这就是不动产登记生效主义。
为什么不动产采取登记生效主义,而动产采取登记对抗主义?这要从两者的性质来说起。
说起不动产,首先联想到土地。尽管我们所处的星球年年月月时时刻刻在转动,但是,地球上的土地依然故我,只要是没有毁坏,土地的样貌是依旧的。权利人获得了土地使用权,登记了,固定了。那土地跑不了,飞不动。房屋、建筑物虽然容易改变样貌,甚至容易将原有的房屋、建筑物全部毁掉,但是,房屋、建筑物下面的土地始终是存在的。权利人获得了房屋、建筑物的物权,基本是一个固定的状态,也很好调查。所以,不动产物权,一登记就生效,一登记一个准,二话不说。
说起动产,首先联想到汽车。那汽车,四个轮子一驱动,好家伙,一溜烟地跑了。那家伙,一跑能够日行几千里,比匈奴人的汗血马还厉害。为保障汽车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权利,让汽车的业主去车管所作个登记,这自然是一种好办法,大家也在用这种办法,各国也在用这种办法。但是,汽车一登记,是不是万事大吉了呢?不是的。
一个国家有汽车几千万辆,汽车转手很频繁。为什么总是有人将自己心爱的汽车卖掉呢?因为国家规定了汽车的使用期限,到一定时间总得强制性地报废,报废时大概相当于废铁的价钱。与其到时候“卖废铁”,不如在合适时卖出半成新的“汽车”。当然,有人愿出卖,有人愿购买,购买者是想图个便宜。于是乎,许多人出卖,许多购买,形成了汽车的二手和地下二手市场。汽车卖来卖去,买来买去,这中间难保不出岔子。岔子就出在出卖者将汽车卖出去以后,下家或者下下家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没有办理过户登记的原因,有主观的,也有客观的,这里就不多说了。岔子的一个可能性,就是出交通违规或者交通事故了,问题出来了,警察第一时间就找登记汽车的户主:你违规了,我得对你罚款。或者,你的汽车出了交通事故,压死人了,你得赔偿死者亲属几十万元。从这个例子中可以看出,如果采取登记生效主义,已经出卖汽车的原户主就逃脱不了被罚款或者高额赔款的责任。
物权法的立意,不允心让原汽车的登记人受冤枉罪,而是要鞭策购买二手或三手以上汽车的购买者。你来不来登记?你不来登记,好,出了事情,你得后果自负。比如,张三将汽车出卖给了李四,李四又将汽车出卖给了王五。李四和王五都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在此时,法律认定了张三对于那辆已经出卖了的汽车再出卖,只要有利可图,还是可以出卖那辆汽车。
所谓的动产登记对抗主义,就是这样一个东西:又生效,又对抗。生效,是对户主接受动产交付而言;对抗,是对老户主而言;登记后的对抗,是对于所有的恶意占有人而言。户主的权利可以失而复得,非户主的权利可以得而复失。这就是动产登记对抗主义的性质。
要问:动产登记对抗主义到底有什么好处?回答是:好处大大的有。这在动产抵押上好处很多。你看吧,飞机是满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