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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6-1(1 / 3)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6-1

不动产权属证书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不动产权属证书,指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抵押证、土地使用权抵押证等之类的产权及其内容记载的证书,里面记载的内容简明扼要,是几页纸的小册子,使用原件、复印件都很方便。其缺点是内容、证据资格和证据效力不如不动产登记簿。

物权法第17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本条款表达了两层意义,一是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定义,二是要求当事人正确填写和正确使用不动产权属证书。

正确理解本条款的含义,还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关于信赖不动产登记簿的交易安全、交易效率以及法律效力。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某人享有某项物权时,推定该权利人享有该项权利,其权利的性质内容也以不动产登记簿上的记载为准。依据不动产登记所表现的物权即使不存在或性质内容与实际不符,对于信赖这项登记表征的物权而交易的民事主体,法律仍然承认其交易与该项真实存在时的交易具有相同的法律效果;(2)关于信赖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交易安全、交易效率以及法律效力。不动产权属证书是不动产登记簿的所记载性质内容的外在表现形式,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在物权生活和交易过程中,不动产权利人为了证明自己的权利状态,可以出示权属证书。物权关系人查询这种证书比查询登记簿更方便快捷。(3)关于两者之间的互证、质证或者及时纠正。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可以互证,否则就应当质证。质证或者及时纠正,指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一般而论,不动产权属证书上物权的性质内容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一般不会产生牴牾。但由于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疏忽大意出发生差池。

不动产权属证书上的物权,除了权利人本身个性的物权以外,还有产权人所持登记簿在法定的最高年限内,具有产权公示权、排他权和法定的产权交易权或者租赁权、抵押权、典当权、赠与权、被继承权,以及相应的责任与义务。

不动产登记簿,指房屋所有权登记簿、土地使用权登记簿、房屋所有权抵押登记簿、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簿等之类的证书,里面记载的内容比较祥细,包括所有的登记手续、办证手续一览无余,使用原件不方便。不动产权利人如果需要登记簿的证据,可以凭自己的身份证原件、产权证原件到登记机构复印一份,并在各页面加盖登记机构的公章、日期及注意事项,拿着复印件跟当事人、准权利人商谈。

登记机构所持登记簿在在法定的权限内,具有批评监督权、适度的公示权、勘正纠正权、保管保存权、自主的注销登记权、举报与作证权,以及相应的责任与义务。

一般而论,不动产登记簿具有比不动产权属证书优先的地位与等级。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行使自主权的通行证,具有证据资格和证据效力。不动产登记簿是关于不动产项目属于谁和相关内容的权威性记载,也是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母本,不动产权属证书是子本。确定不动产登记簿证据资格和证据效力比不动产权属证书高一级,一是由于登记簿的权威性决定的,二是由于登记簿的技术性决定的,两者的统一,决定了登记簿比权属证书更可靠。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通行的规则是由两大证据链组成的,一是不动产权属证书证据链,二是不动产登记簿证据链。无论是对于原权利人和新权利人、准权利人,最好两者并用,以获得完整的信息,进行安全的交易。

作为不动产的原权利人,其不动产权属证书,来源于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机构在发给其权属证书时,已经有了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这种证据资格、证据链是完整无缺的。作为不动产的准权利人,包括个别的新权利人,要想获得完整的信息,进行完整的交易,并获得完整的权利,仅仅了解不动产权属证书是不够的,关键的一环,要查阅不动产登记簿。

当且只有当“两者并用”的原则生效、无瘕疵时,不动产的交易就可以顺利进行,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当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时,此时需要弄清楚为什么不一致?是不动产权利人一方的原因,还是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原因?本条款,为此作出了明确的界定,是谁的原因谁负责:是不动产权利人(权属证书)的原因,应当从这一方面着手解决;是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的原因,应当从这一方面着手解决。

当事人、准权利人看到产权证和登记簿的资料后,会将两种资料作比对。发现瘕疵以后,如果他们计较其中的瘕疵,事情也就告一段落。如果他们计较,双方当事人就可以依据本条款的规定,作出恰当的处理。

所谓两者并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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