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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7-1(2 / 3)

、不及时、不全面、不公开)是严重的,那么,是否间接地说明了此处“可以不登记”也具有“极大的危害性”呢?不登记,是否会直接导致国有资产悄悄地流失呢?

在物权法立法的整个过程中,法学家存在两种观点,一种是认为物权法是私法,只要将私有物权弄清楚就行了,公有物权可以由其他法律来规定;另一种是认为物权法必须将公有物权弄个水落石出,否则,就会出现漏洞,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作者赞成第二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有点形而上学、照搬西方物权法的作派,不利于统一物权法定原则,也不利于统一不动产登记制度。

确切地说,本条款“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是属于表面处理,不是深加工。主要问题在于,城乡土地所有权二元化,农村集体组织和所有权的虚位,使登记制度的统一制造了麻烦。这是其一。其二,“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的规定,可能使登记制度的统一再次制造了麻烦。

二、目前的立法形势和任务

目前的立法形势和任务,应当尽快地制定颁布全国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法》,为“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扫清思想障碍和法律障碍。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早在30多年前,学术界就一直坚持不懈呼吁尽快地制定颁布全国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法》,为“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扫清思想障碍和法律障碍。

2013年3月10日,国务委员兼***秘书长**在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说明时指出,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这样可以更好地落实《物权法》,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有效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建立以公民身份证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制度,从制度上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并为预防和惩治**夯实基础。有网络信息透露,2014年将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党的18届2中全会和12届全国人大1次会议通过了《***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其中规划了2014年将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立以公民身份证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制度。

最近几年来,社会各界人士纷纷举报房爷、房奶、房叔、房婶,披露了有的人利用虚****、户口本登记房屋等不动产,有的一人一户拥有房屋数十套之多。有的地方政府支持群众查询举报,有的地方政府以各种理由搪塞举报。互联网中的抨击声更加心潮澎湃。新一届党中央、全国****会、中央政府决心很大,一定要克服重重困难,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严惩违法犯罪分子。

理论界认为,任何一项制度的设立都是有利有弊的,关键在于通过利益衡量来确定在法律上是否有必要设立某一制度。有我国设立实质审查制度利大于弊,其主要原因在于:第一,它是市场经济发展初期的必然要求。第二,它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它有利于强化登记机构的责任感。第四,它有利于强化登记的公示和公信功能。(录自百度百科《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主要意义在于,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它可以更好地落实物权法规定,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有效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

在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后,拥有大量房产的人可以被很快确定。从这个角度来说,这项制度对反腐的助力作用不容小视。同时,不动产登记制度能够保障房屋等不动产的交易安全,减少欺诈行为,而且还有利于摸清全国房地产市场的基本情况,有利于宏观调控。可以说,这项制度一举多得。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将来会与全国住宅信息联网挂钩,会为纪检部门提供一定的方便,对于反腐工作有强大的助推作用。

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对于广大守法执法者是欢欣鼓舞的,对于违法犯罪者和心怀鬼胎者将是一场灾难。过去几十年来,就是这些坏蛋对于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百般挑剔、百般仇恨、百般刁难,他们身在高堂之上,满口仁义道德,一肚子男盗女娼。某些地方政府及其腐化堕落的官员带头违反法律规定,违规批地、圈地与开发商沆瀣一气,一起共同分脏,他们最害怕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最害怕房地产信息全国联网查询,不断的在立法界和学术界制造谎言,大放特放烟幕弹。

也有学者认为,不管通过什么途径推行不动产统一登记,注定是一场硬仗。其一,推行不动产统一登记,首先在于统一相关法律规定,操作起来有一定难度。据悉,推行不动产统一登记涉及目前的物权法、土地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草原法、森林法等十多部法律法规。也就是说,不是制定一部推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就了事,而是要重新修订相关法律法规,统一协调安排,这是一个“浩大的工程”。(搜狐《张海英:推行不动产统一登记是一场硬仗》)

关于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的规定,目前还是一种远大目标的设想或者是顶层设计。物权法第246条即倒数第2条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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