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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2-1(1 / 3)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2-1

中外的物权限制原则

一、中国物权的限制原则

中国物权的限制原则,指成文法、习惯法和公序良俗对于制度物权、普通物权和担保物权的限制原则,所有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中国的物权法,关于物权限制与保护,有别于上述国家的规定。一是,专门在所有权定义的条款中规定限制,只有“依法”二字;二是在规定所有权定义之前,已经亮相了物权限制原则,扩大了物权限制的对象与内容,就是本条款规定的原则。当然,最根本的限制原则与必要条件,就是坚持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

中国物权法限制原则的内涵:

(一)中国法律体系的物权限制

1.制度物权法系的限制原则

制度物权法系以宪法、行政法、专门法组成强大的阵容,规定以公法保护公共物权,同时限制非公共物权,以“公共物权优先”为基本原则。其中,“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其代表作。

制度物权法系是最为庞大的法系,各个层次的法高达12000多部,对于物权的限制,包括有:公共物权优先原则、公共利益优先原则、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惩教并用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科学发展观原则、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原则、按劳分配为主与其他分配方式补充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制度物权法系对于物权限制的10大方面:一是物权许可法对于物权的限制;二是行政许可法对于财产权的限制;三是行政垄断对于财产权的限制;四是环境保护法对于排物权的限制;五是建设规划法对于不动产权利的限制;六是公平竞争法对于物权的限制;七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物权的限制;八是经济管理法对于物权的限制;九是资源管理法对于物权的限制;十是行政惩戒法或者刑事责任法对于物权的限制。

2.普通物权法系的限制原则

普通物权法系主要限于民商法体系,尽管没有制度物权法系那么庞大,因为与广大民众的法律生活比较密切,故热心研习与应用的人数广泛一些。

普通物权法系的限制原则主要有10大方面:所有权中心论原则、排他物权限制论原则、一物一权主义原则、公共利益物权优先原则、不动产登记优先原则、动产交付优先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滥用权利原则、尊重公序良俗原则、和睦相邻与紧急避险原则。

3.担保物权法系的限制原则

担保物权法系也是主要限于民商法体系,与普通物权法系和制度物权法系都有若干的联系,故对于物权的限制原则基本相仿。

担保物权法系的限制原则主要有10大方面:所有权限制论原则、排他物权限制论原则、债权人限制占有与以价金优先受偿原则、公共利益物权优先原则、担保法锁双向信托原则、紧急避险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滥用权利原则、尊重公序良俗原则、和睦相邻原则。

(二)习惯法的物权限制

除了成文法的硬性规定以外,习惯法和乡规民约、社会公德是对于物权法的补充规定。其原则既有刚性、弹性,还有补充性。甚至于有些物权法解决不了的财产纠纷,需要通过习惯法、乡规民约、社会公德法来解决。如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和睦相邻原则的限制和条件的限制等,这些社会公德会左右物权的正确获取与行使。这些成文法没有规定到或者不能统一硬性规定的物权限制原则,可以交由习惯法来限制。

习惯法的限制,可能部分包括了道德法、自然法、逻辑法的限制。如和睦相邻原则、社会公德原则的限制。

公法上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出台了大量关于公共利益方面的法律法规。宪法上的限制,有主体资格等;土地管理法的限制,如征收征用土地、房屋拆迁等;还有行政法的限制,如规则、环境保护、社会治安、国家安全等。

对于他人的权益的获得与行使,不能恶意获得与行使,不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这是最普遍性的法则,古今中外都概莫能外。在侵权责任规定方面,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的比物权法更加仔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得严厉。物权法对于上述法律是作为承上启下和补充的功能。

法律的限制,普适于公权、私权的保护与限制;社会公德的限制,侧重于对私权的限制,对公权的保护;公共利益的限制,基本偏重于公权的获取、使用与保护,对私权限制很明显;他人合法权益的限制,主要是他人私权的对当事人私权的限制,在这里,“物权平等保护原则”比较适用。

“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是基本规则,也是普遍原则,它是贯穿于物权法的全部条款之中的。

总之,该取得和该行使的物权,就可以大胆地取得、行使;不该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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