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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9-1(1 / 3)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9-1

物权公示原则

一、基本理念

物权公示原则,就是根据不动产、动产的不同物权属性、物权价值和物权规律,正确地规范与调整物权,分门别类地确认支配权的原则。得失变更上,动产一般是交付生效主义,不动产和知识产权一般需登记才能生效。诉讼管辖及涉外法律适用上,动产是属人主义,不动产是属物主义。此项规定,由物权确认保护法和财产登记管理法规范与控制,也是物权人自我保护的必要措施之一。其中不动产登记公示,与财产登记制度和所有制制度、所有权制度密切相关,实质上主要由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需依照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

公示,就是公开表示、公开告示,即不动产或者动产物权的来源、存在、变动、更改、转移、消失、毁灭,种种来龙去脉必须以某种方式公开表示、表达出来,让他人了解,以免发生误会。

物权法第6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本条款是关于物权公示原则的规定。

物权公示原则具体是指:

第一,不动产的物权公示原则。(1)大多数不动产以登记生效主义为原则,非登记不可,不登记就不能产生法律效力。(2)少数不动产以登记对抗主义为原则,法律不强制权利人必须登记,但倘若不登记就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取得权。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之类的不动产可实行自愿登记的办法进行,但这个物权的效力较低,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动产的物权公示原则。(1)绝大多数动产以交付生效为原则,合同的效力不是最终效力,普通债权合同不能对抗担保债权合同。(2)极少数动产的首要公示即物权确认公示,以登记生效主义为原则。如机动车辆、船舶、航空器的所有权公示于动产产权证书。将要公示即所有权变更公示,以登记生效主义兼交付生效主义为原则。

物权公示原则的主要意义。

1.是建立物权公开、公平、公正制度的基础性条件。物权公示原则是最重要最普遍的物权公开原则,与公平原则、公正原则密切相关。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的整个过程,首先要遵守物权公示原则。唯有如此,才能达到公平、公正的目的。

2.是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基础性条件。不动产是每种物权主体之最大宗财产之一,由于使用期长、物权价值和经济价值大、容易建立物权关系或者法锁关系等诸多优点,自古以来需要通过官府的登记才能生效。目前中国采登记生效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并举的办法,有些地方的登记机构不统一。如果每人自觉地履行登记手续,就会为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打下实践的基础。

3.是确认、保护物权和理顺物权关系的必要措施。确认、保护物权最直截了当的办法,就是遵守不动产登记原则和动产交付原则,而合同的生效并不等于最终的生效。这也是人类社会在长期的实践活动中总结出来的最宝贵最实用的经验之一。理顺物权关系,使得物权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合理而适度,免得发生物权纠纷或者发生纠纷后又不知所措,可以从物权公示原则中得到答案。

4.物权公示原则是互利的。这种原则是公平交易原则、对世原则,符合物权确认、保护和理顺物权关系的一般规律,实践证明对于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都是有益的。

一、不动产的物权公示

1.为什么物权公示原则主要针对不动产

这是由于两种物权的性质决定的。不动产物权包括土地、房屋等权利,具有价值大、使用期长、权属权能较复杂等特征。特别是土地的权利,既是人类重要的生产资料,又是人类重要的生活资料,价值和潜力价值呈现水涨船高的态势,其使用价值甚至可达40亿至60亿年,任何物权不能与之媲美;我国大陆用于建设的土地使用权一般是70年,并且可以续期,香港的土地使用权可达99年;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土地使用权总是与国家的领土主权、土地管领权相关联,土地所有权区别于任何一种所有权。

房屋的许多物权是与土地权属权能相关联的,其性质特征有些与土地物权类似。房地产市场中出现过房屋“一女嫁N郎”的现象,就是违反物权法定原则和物权公示原则的表现。

没有规矩,就没有方圆。物权公示原则就是规矩。这个原则,就是由物权法定原则派生出来的,是最突出的物权法定对象。如果土地物权不登记、不公示,就会鹊巢鸠占,引发一系列物权纠纷,并且令司法部门感到尴尬。物权公示原则,是物权确认、保护和利用范畴最基本的功夫。

不动产登记源远流长,一直追溯到奴隶社会商品经济时期。在漫长的农业社会时期,耕地的使用与税收、房屋的建设与人头税和人口管理,都需要进行登记管理。物权的定分止争,也需要进行登记甄别。人类社会发展到现在,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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