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6-1
财产保护的关联法律
一、基本理念
财产保护的关联法律,指有关所有制制度、所有权制度、用益物权及其他普通物权制度、担保物权制度等方面财产保护关联的法律。原则上,制度物权法包括政策物权法的法律效力优于担保物权法、普通物权法的法律效力,担保物权法的法律效力优于普通物权法的法律效力。正确处理财产关系关键在于正确处理法律关系。在处理法律关系时,不仅仅需要正确处理平级的财产关系,还要正确处理不同等级的财产关系;不仅仅需要正确处理平级的法律关系,还要正确处理不同等级的法律关系。宪法是财产保护的根本**,跟随其后的是行政法和行政经济法,最后是民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
财产保护最重要的关联法律:宪法第12条“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第13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第16条保护国有企业的自主经营权;第17条保护集体企业的独立自主权;第18条保护外国投资企业的财产所有权。
物权法第4条明确规定,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侵犯。本条款,规定物权保护的对象和排他性的权利。所适用原则,是物权价值交易保护的平等原则。
财产保护的命题,是一个极其重要、极为复杂的大课题,牵涉到整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等各方面的制度,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社会各阶级阶层的各种财产保护制度。需要运用系统工程和一般均衡原理来妥善处理各种财产关系的矛盾,平衡法律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排他关系、人事关系、对世关系和社会关系甚至于国际关系。
本条款从所有制角度对物权主体分类规定平等保护原则。客观上,各种所有制物权主体和所有权主体存在等级制的不平等、不平衡现象,要在不平等、不平衡中找出平等、平衡点出来,就需要在普通法和特别法中寻找法律依据。按照立法法的规定,特别法的效力优于普通法的效力,普通法的效力优于行政法规、部门法规、地方法规和规章。倘若法无明文规定,根据需要和可能,准用习惯法、自然法、道德法、逻辑法来补充规定与调整,这里主要体现在普通物权法范围内。担保物权法是技术物权法或者标准件物权法,适用于习惯法、自然法、道德法、逻辑法的范围非常有限。立法法还特别规定,各种法不能与宪法规定的内容相抵触,否则是无效的,立法、执法者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民法是规范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普通法,作为民法重要组成部分和系统规范财产关系的物权法,是规范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物的利用而产生财产关系的法律。物权法平等保护各个民事主体的物权是民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关于民法的平等原则,民法通则已有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应当注意的问题是:
1.实质上,物权法比一般财产权法的范围更大更广泛,部分非财产关系但有物权价值的无形物、不可称量物和非流通物等,都在物权法规范调整的范围之内。
2.实质上,全民所有制中有扮演民事主体的,有扮演公事主体角色的,还有既扮演民事主体又扮演公事主体角色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在台前扮演民事主体角色,在幕后扮演公事主体角色,是一种双重性角色。当全民所有制企业扮演民事主体角色时,适用于物权法等普通法的相关规定;当全民所有制企业扮演公事主体角色时,适用于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特别法的相关规定。
3.实质上,同为“平等保护”,物权法第4条的规定与民法通则第2条的规定是有一定出入的。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的是“平等主体的平等保护”,而物权法第4条规定的是“四种不平等主体的平等保护”。前者的外延是周全的,后者是外延是不周全的。客观情势下,平等主体要平等保护,不平等主体同样要保护。问题在于,“四种不平等主体的平等保护”到底怎么“平等保护”?这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概念问题,更加重要和不可回避的是法律关系和法律技术标准问题。如果简单粗暴地理解,肯定会陷入以偏概全的逻辑怪圈之中不能自拔。
比如说,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而征收集体、私人和其他人的财产,所适用的原则是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与民法通则上的平等主体平等保护原则是不同的。国家按照法定程序征收财产和合理补偿,这就叫做“不平等主体的平等保护”,否则就不是平等保护。但是,“四种不平等主体的平等保护”是有严格要求、严格控制的适用范围的,是万万不能碰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的法律防火墙和高压线的。民法通则中还有遵纪守法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所有这些都是大原则。
二、排他性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