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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1-1(1 / 3)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1-1

物权

一、基本概念

物权,系由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或者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物权。特殊情势下可由习惯法或者道德法、自然法、逻辑法规范与调整的物权。

物权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项物权。这是从总类上来概括规定的,实际上物权是多种多样的,并且在总类以下存在大类、中类、小类和若干个等级层次的物权。其中不动产和动产是最常见的物权,涵盖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和制度物权法的各个物权圈子中,成为最显要的物权标志。

物权,一般指自然人、法人支配不动产、动产或者派生性财产的权利,有时候还包括对于无形物、特殊物保有的权利。物权法中的物权,主要有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三大部分,实际应用中可能会遇到更低、更高层次或者变相形式的物权。所有权、用益物权及其他普通物权中穿插了一些制度物权法的内容。担保物权中也穿插了一些制度物权法的内容。制度物权法是专门性、系统性、定向性、统筹性的财产型物权法,大量存在于行政法、行政经济法之中。制度物权法的效力全部优于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的效力,但是担保物权法的效力一般优于普通物权法的效力。

物权是范围更加广泛的财产权。所有的财产权均可以作为物权法考量,而有些物权未列入一般财产权法考量之中。主要是一些无形物物权、不可称量物物权、地役权、相邻关系物权和新式担保物权,未曾列入一般财产权法考量之中。

从物到物权、物权关系,从物权的确认、归属、保护到限制、消灭或者再生,物权法均条分缕析地进行了层次化、系统化、模式化的划分,任何大小之物和物权均可以作为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对象。财产权主要关注的是有经济价值的财产权利,主要是界定所有权,对于用益物权以及更细小的他项物权不怎么界定,故物权关系不够明朗化与系统化;而物权法中的物权既包括有经济价值的财产权、又包括无经济价值却有物权价值、利用价值、保护价值的准财产权,故物权关系非常明朗化与系统化。

物权和物权法是最重要和品种最齐全的财产权工具,能够运用一般均衡原理和系统工程原理平衡国家、集体、集合(混合)、私人和其他人之各种各样的物权关系,这对于全面增强整个社会的物权化法制建设,促进政治文明、精神文明、法制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二、基本特征

物权的基本特征如下。

第一,物权的单体性与社会性。

物权的主体、客体可以单独存在,也可以社会性的面目出现。单体性物权一般产生比较简单的物权关系,多数是民事中的功利性物权。不动产物权一般是闭路循环系统,动产物权一般是开路循环系统。社会性物权一般产生比较复杂的信托物权关系,多数是公益性物权和民事中的非功利性物权,不动产和动产物权和特种物权一般是闭路循环系统。

第二,物权的主观性与客观性。

主观性物权,是物权关系人把自己或者对方的物权看成是可大可小、可长可消的物权,他们不是要永久保持一种物权状态或者一种物权关系,而是要根据需要和可能适度地调整物权状态或者物权关系。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当事人尽可能地实现物权自由。客观性物权,是客观存在和基本上一成不变的物权,当事人不能随意变更物权或者变更物权关系,故少有物权自由、多有物权限制。

第三,物权的层次性与多样性。

物权的主要特征之一,就是具有层次性与多样性。高等级物权可以控制低等级物权,低等级物权可以控制更低等级的物权;既有定限物权,又有反定限物权;既有支配物权,又有反支配物权;既有一般物权,又有特种物权;既有限制物权,又有自由物权;既有模式化物权,又有弹性化物权;既有自项物权,又有他项物权;既有种族物权,又有自立物权;既有自然物权,又有法定物权、意定物权。因为物权社会中有多少种物就可以产生多少种物权,并且可以物权等级层次分明来理顺其物权关系,故物权比财产权具有更加广泛、更加等级森严和更加多样性的特征。

第四,物权的固定性与可塑性。

物权的固定性,包括法定的固定性和意定的固定性。前者于法律中将物权的主体与客体捆绑在一起,使得物的所有权或者制度信托所有权为某一类人所专门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于别的当事人不能染指。后者是物的所有权或者制度信托所有权也为某一类人专门享有,但可以依自物权人的意思确定,有限度、有条件地下放使用权,借此拓展上层与下层的物权关系,这也是一种半固定性的物权。

物权的可塑性,是针对自由流通的物和自由交换的物权而言的,物权的上与下、左与右、长与消、进与退,可依一定的物权规则来运作,法律只是作公开、公平、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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