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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1-1(2 / 3)

正的建设性裁定。实际上,除了成文法以外,习惯法中也存在大量的可塑性物权,以弥补成文法中之不足部分。

第五,物权的排他性与整合性。

物权的排他性,也是物权的突出特征之一。物权人为了保持自己的物权地位,保持对物的支配权、管领权、控制权或者利用权,依法排斥他人的干涉,完善物权保护机制,行使排他权是实现物权的必要措施之一。制度物权是最严重的排他权,公共利益优先是铁律的排他权;担保物权也是较强的排他权,担保物权可以反制所有权,以债权优先论取代所有权中心论;普通物权也普遍存在自物权与他物权的排他权,是以所有权为中心展开的等级式排他权,相对于其他两大类排他权是较弱的排他权。

物权的整合性,就是物权人整合自物权与他物权、整合大物权与小物权、整合新物权与旧物权、整合独享物权与共享物权、整合刚性物权与柔性物权、整合显性物权与隐性物权、整合动态物权与静态物权、整合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等各种各样的整合与融合性质,这其实是对于物权的排他性进行一定程度、一定性质的调整。

第六,物权的法定性与意定性。

我们常说“物权法定”,这是从总体布局上来说的。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物权、非明文规定不可的物权,必须逐条逐条地规定清楚,使得物权的确认、归属、保护、利用与限制、整合等能够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不过,物权法对于某些物权是指令性或者强制性的,对于某些物权是指导性或者自由性的,总体上还是留有余地的。客观上物权种类繁多,形式多样,这为意定物权的存在与交易预留了空间;客观上需要在法定物权和意定物权之间作出一个合理的调整,使得物权法该刚则刚、该柔则柔。

第七,物权的数理性与物理性。

物权的数理性,标志着物权的增量、减量、除量、保有量以及实有量、虚无量等自然状态或者活动状态之特性,统称为数量物权。以模糊数学、逻辑数学为主,可以对于每种普通物权、担保物权和制度物权进行规范、调整、限制与校正,揭示出各种物权的大小、有无的规律性。

物权的物理性,一方面体现在物的物理学特性上,一方面体现在物权的正能量、负能量、有能量等质量特性上,统称为质量物权。结合物权的数理性,共同地对于每种普通物权、担保物权和制度物权进行规范、调整、限制与校正,揭示出各种物权的大小、有无的规律性。制度物权法中的矿藏资源物权、环境保护物权和普通物权法中的不可称量物权,是典型的物理学特征物权,即明显的物理物权或者质量物权。

第八,物权的积极性与消极性。

物权的积极性,一般是指物权人在行使物权时对于双方有益无害或者妨害最小化的导向性。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达到圆满成功的地步,或者权利人行使特别物权时,通过努力将对他人妨害的性质达到最小化程度,就能表现出物权的积极性。从客体条件来说,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使得人尽其力、物尽其用,也表现出物权的积极性。物权的积极性的反面,就是物权的消极性。

物权的积极性、消极性是一种行为表现,积极物权、消极物权是权利特性,或者是积极性、消极性表现之和。积极物权不全是好的,消极物权不全是坏的。譬如,出让型建设用地使用权是积极物权,从经济学和物尽其用来看是好的,但什么建设用地都要有偿使用肯定是不行的,划拨用地要保证特殊群体的利益。公益用地、划拨用地是不流通或者限制流通的建设用地,这种土地使用权是消极物权,但不能说这种消极物权是坏的物权,关键在于要恰到好处。

第九,物权的通用性与专门性。

物权有通用性与专门性之分。通用性,指在不限制流通物之权利或者不限制交换的物权之权利特性。一般而论,普通物权法中的通用性最好,担保物权法中的通用性适中,制度物权法中的通用性最严。普通物权法中的通用性,动产最好,一般不动产差,土地所有权、派生性物权最差。土地所有权和知识产权是封闭式物权,属于专门性物权。专门性,指在限制流通或者禁止流通物之权利或者禁止交换的物权之权利的特性。某些物法定为某些物权人专门享有,或者所有权与使用权专门化的,或者是专门享有所有权并可下放使用权的,这都是专门性的物权。

第十,物权的法锁性与反法锁性。

物权的法锁性,指物权有债权债务牵连、如法律锁链一样的一类特性。担保物权全部是担保法锁物权,普通物权中、制度物权中基本不是法锁物权。

除了法锁物权以外,在一定的条件下会产生反法锁物权。这主要是限制法锁物权滥用权利。(1)担保物权中的反法锁物权,因为是所有权人兼债务人主导的反法锁物权,加入了担保信托物权元素,就变得比较先进和有条不紊,因此成为较强的反法锁物权。(2)普通物权中的反法锁物权,是依靠合同关系来维系的反法锁物权,债务人对于债权人的反制能力很有限,就变得软弱与松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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