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物权法,却是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关于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的一些法则和细则,宏观物权法是不具备的;关于土地管理法则和细则,微观物权法中是很少见的。因此,每当微观物权法与宏观物权法各有千秋、需要优势互补时,可以首先由微观物权法来正确处理一般性物权关系问题,然后由宏观物权法来正确处理特殊性物权关系问题,最后由宏观物权法来正确判定法律效力问题。
效力规则:一般而论,宏观物权法的效力优于微观物权法的效力,除非这两种物权法没有发生法律关系。
二、基本特征
微观物权法,一般应当具有以下几种“四化”的基本特征。
第一,物权法单纯化。
微观物权法立足于私法,基本上取材于传统的普通物权法,并将立法理念传递到传统的担保物权法,很多内容是基于农业社会式物权法并加以改良,遂形成近现代的微观物权法。
确切地说,微观物权法是大陆法系国家特有的物权法类型。英美法系国家规定的是普通法,即一般的财产权法,并没有专门规定“物权法”。社会主义国家一般会制订物权法,所有权、用益物权、使用权、担保物权法、地役权以及不动产、动产和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概念,也沿用大陆法系传统物权法现成的概念。但是,社会主义国家制订的物权法,却在“私法”融入了大量“公法”的内容,甚至于公法的成分多于私法的成分。因此,社会主义国家物权法不属于微观物权法范畴,属于宏观物权法或者属于中观物权法的内容(视物权法的内容的饱满程度而定)。
微观物权法之单纯化,起因是多方面的。一则,微观物权法本身是传统物权法或古典物权法的代名词,起源于欧洲中世纪的古罗马法,一些农业社会的立法思想、物权概念和物权关系模式,自然而然地带到近现代大陆法系中来,一直沿袭着微观物权法之单纯化。二则,大陆法系国家与地区普通制订民法典化,而物权法是民法典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格式化、模式化一旦形成,要彻底修改物权法内容,改微观物权法为宏观物权法是很不容易的。三则,资本主义世界一律崇尚私有制和私有化,统治阶级和资产阶级绝对不会轻易放弃利益集团既得的利益,而微观物权法是保护私有制和私有化的重要平台,一味地追求公权私化对于他们是很有利的。四则,微观物权法确实是典型的单纯化模式,从形式上到内容上都不过如此。仅以土地所有权私有化而论,人类社会已经经历了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五个历史阶段,唯有资本主义社会之土地所有权私有化最严重,甚至低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土地所有权国有制水平。这种单纯化模式几乎是极度的单纯化模式,只有大陆法系国家是如此。同为资本主义国家,英美法系的土地制度采取的信托所有权制度,法律是不承认私人有真正的土地所有权。绝大多数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是土地所有权国有化,有极少数社会主义国家实行全民所有、集体所有两种土地所有制,也不存在单纯化模式。
第二,物权法细致化。
问题的另外一面,由于物权法单纯化,物权法内容与形式上没有宏观物权法的枝叶,可以一门心思地专门制订民事主体的微观物权法,使得物权法条款内容细致化。
以德国物权法为例,条款数目长达552条,从物的占有、占有关系、占有性质、侵占行为和自主占有、共同占有、辅助占有、间接占有和占有请求权谈起,接着是土地权利变更与登记、未登记权利的消灭、登记权利的无时效性,对所有权下定义,所有权的确认、保护、利用与限制。这里面就有许多细致化条款,如第906条“不可称量物的侵入”,第909条“邻地的开掘”,第910条“越界”,第911条“越界果实的自落”;第921条“经界设置物的共同使用”细致化规定是:“两块土地因中间空地、地埂、地角、沟渠、土墙、灌木篱、板壁或其他有利于此两块土地的使用的设置物而被相互分隔的,推定此两块土地的所有人有权共同使用此种设置物,外部标志指明设置物只属于邻人中的一人除外。”第950条“动产加工”细致化规定是:“(1)因对一项或数项材料进行加工或改造而制成一个新的动产的人,取得此新物的所有权,加工或改造的价值显著低于材料价值的除外。书写、素描、绘画、印刷、雕刻或类似的表面处理,也视为加工。(2)自新物所有权取得起,对材料取得的权利消灭。”
物权法细致化的一大特点是,能够将最原始的物法概念、基础法律关系规定得很透彻,以利于定分止争。阅读这种条款的时候,能够引人入胜,津津有味。
第三,物权关系圈子化。
微观物权法将物权关系圈子化,每个权利人和义务人均定格在私有制的圈子里不能自拔。理论上,所有制关系法是优于所有权关系法、用益物权关系法和担保物权关系法的,但是,这里看不到所有制关系法。这就是微观物权法的通病。
我们不可否认微观物权法的用途,但物权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