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种物权法中,所有权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和普遍意义,这从理论上到实践上都是认同和证明了的。然而,某些所有权不与作用权关系法、利用权关系法吻合,就会失去一定的法律效力。如从宪法到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几十部法律法规均众口铄金地赋予集体的土地所有权,但集体不能自由买卖土地,土地的用途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缺乏了作用权关系法、利用权关系法的支持,实际上降低为用益物权,土地所有权的法律效力大为降低。许多机关团体和大部分事业单位,主要的其他物权关系法,是单一占有权关系法、单一使用权关系法或者占用权关系法,在一般民事主体中也大量存在这种其他物权关系法。如果是宏观物权法,应当包括所有的其他物权关系法在内。
第四,必须是正确理解公共利益保护主义、所有权保护主义、债权保护主义和登记生效主义、登记对抗主义、动产交付公示主义等等特定的含义,尽一切手段正确处理各种内部的法律关系和外部的法律关系。即使是西方国家,即使是私有化十分盛行的任何国家,即使是各种民法、物权法、财产权法没有这种规定,这种大宗旨、大原则、大规则、大理念和普世性物权价值观是铁定了不变的。西方国家也有明文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征收、征用单位、个人的财产,越是经济发达的国家越是如此。
第五,必须运用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对于国家、集体、集合、私人和其他人等全部的物权主体及其权利义务,对于全部的自然物、人造物和有形物、无形物建构的权利义务进行全面的规范与调整。整个宏观物权法体系,是极其庞大、极其复杂的物权法体系,光是利用一种法律体系和理论体系是远远不够的。各种物权主体与客体、权利与义务,除了适用于成文法的相关规定以外,尽其所有地利用习惯法、道德法、自然法或者逻辑法的一些切实可行的法则,弥补成文法的不足之处。
第六,必须是在扬弃微观物权法基础上得以扩展法律关系、法锁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排他关系、对世关系和社会关系的超大载体的当代物权法。微观物权法以及古典物权法,是在人类社会几千年来物权生活和物权法经验的结晶,宏观物权法和当代物权法就是在批判地继承微观物权法基础上进行全面的系统的革新鼎故,从而建设起宏观物权法的大厦。宏观物权法和微观物权法各有所爱、各有所长,各有特定的历史背景和适用范围。提倡宏观物权法,并不等于要全部废除微观物权法。
人类社会一定要扩展法律关系、法锁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排他关系、对世关系和社会关系,一定要利用超大载体的当代物权法平台,让所有的物权人各得其所,任何公权私化和私权公化的倾向都是万万不可取的。
二、基本特征
宏观物权法,一般应当具有以下几种“四化”的基本特征。
第一,物权法典化。
宏观物权法,应当从理论体系和物权法典化等几个方面来加以总结与辨别。
理论体系上,人类社会必须对宏观物权法进行纵横捭阖的深入研究,攻克一个又一个技术难关,从一个里程碑走向另一个里程碑。
有人认为中国21世纪制订的当代物权法是物权法典,是宏观物权法,这种说法是误解。其顶多是物权法典、宏观物权法的雏形。德国物权法长达552条,怎么没有过说它是物权法典,是宏观物权法?中国物权法总共247条(最后一条施行日期是虚条),怎么就称之为“物权法典”、“宏观物权法”?再说,德国物权法是19世纪研究的成果,专门规定私人物权的,单一性物权的条款都有这么多条款;而中国物权法是21世纪研究的成果,规定了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人的物权,架子有了,条款竟然比德国物权法少205条,容量上又达不到物权法典、宏观物权法的客观条件。
必须建立健全专门的物权法体系,实现物权法典化。物权法与财产权法是交叉性概念,各种物权法与各种财产权法相加就会形成一定规模的宏观物权法,这样做虽然简便,但物权法的特色会丧失许多。物权法是一种专门的财产权法,有金钱价值与无金钱价值、现实价值与未来价值的财产权都应囊括在里面。
第二,物权现代化。
物权理论、物权实践和物权立法现代化,是宏观物权法必不可少的三大因素。物权理论应当是高屋建瓴和高瞻远瞩的,物权实践应当是经验丰富和不断改进的,物权立法应当是系统化、法典化、现代化的。所谓物权现代化,至少在物权理论、物权实践和物权立法上应当是世界一流的。
第三,物权系统化。
物权系统化,应当是宏观物权法的本义,无须赘述。本文已经在宏观物权法的“基本概念”已经叙述了很多,可以结合起来一并思考。其中,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是促使物权理论、物权实践和物权立法系统化必不可少的思想内容。
第四,物权工具多样化。
物权工具多样化,系指普通、担保、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