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1
宏观物权法
一、基本概念
宏观物权法,亦称系统物权法,与微观物权法或者古典物权相对,与当代物权法相近。是在微观物权法扬弃基础上得以扩展法律关系、法锁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排他关系、对世关系和社会关系的超大载体的当代物权法。
宏观物权法要求运用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对于国家、集体、集合、私人和其他人等全部的物权主体及其权利义务,对于全部的自然物、人造物和有形物、无形物建构的权利义务进行全面的规范与调整;要求综合运用所有制关系法、所有权关系法、用益物权关系法、担保物权关系法和其他物权关系法统一进行全面的规范与调整,正确理解公共利益保护主义、所有权保护主义、债权保护主义和登记生效主义、登记对抗主义、动产交付公示主义等等特定的含义,尽一切手段正确处理各种内部的法律关系和外部的法律关系;要求综合运用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用益物权法和技术物权法,并吸收古典物权法、微观物权法的特长,形成优势互补、兼收并蓄、主次分明、利益平衡之社会化、系统化、扁平化、格式化物权法体系,维护基本的经济制度和物权制度,维护各阶层有产者甚至于无产者的一切合法权益。
宏观物权法的基本条件应当如如下所示。
第一,必须是社会主义的系统物权法,而不是资本主义的或者封建主义的物权法。社会主义的不完整的物权法,也不是宏观物权法;资本主义的或者封建主义的纯私法,也不是宏观物权法。申言之,社会主义的系统物权法,编制上应当是内容非常全面的物权法典,而不是简单凑合的单行法。
第二,必须是物权主体与客体、权利与义务周全的系统物权法,而不是简单拼凑式物权法。物权法不是一般的财产权法,可以涵盖各种物权主体与客体、权利与义务,涵盖各种自然物与人造物、有形物与无形物,涵盖有金钱价值和无金钱价值的各种物,涵盖可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甚至于涵盖有产者和无产者,涵盖各种现实物权和未来物权、等级物权和同级物权等等。一般的财产权法,限于有形财产、有金钱价值的财产、可流通财产,限于有产者,等级物权也不清楚,甚至于连用益物权也不规定等等。显而易见,用一般财产权法的立法方式来进行物权立法,用简单的单行法来替代物权法典,用微观物权法的视角来对待宏观物权法,是达不到系统物权法的客观条件的。
第三,必须是全面深化的系统物权法。所有制关系法、所有权关系法、用益物权关系法、担保物权关系法和其他物权关系法都需要全面深化。
1.传统的所有制关系法,采取公有制、私有制“两分法”或者采取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私有制“三分法”。物权法在“三分法”基础上加上了“其他人”,这主要是从所有权关系法和公益权关系法来定义的,实际上应当作为一种所有制对待。其他的所有制,如集合所有制,包括了混合所有制,统计法上是有的,而特别法和普通法包括物权法在内,并没有正式命名。
2.传统的所有权关系法,只讲所有权,不讲普通信托所有权和制度信托所有权。从中国当代物权法的规定中看,除了一般所有权以外,应当包含专属、专有、专控所有权,应当包含普通信托所有权和制度信托所有权。
3.传统的用益物权关系法,只讲用益物权,不讲普通信托用益物权和制度信托用益物权;从中国当代物权法的规定中看,除了一般用益物权以外,应当包含专有、专控用益物权,应当包含普通信托用益物权和制度信托用益物权。除了传统的对价的用益物权,应当包含享用型用益物权,如土地承包用益物权、划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留地自留山用益物权等。中国当代物权法将传统的收益租赁权删除了太可惜,不动产和动产收益租赁权是典型的用益物权,具有特定的物权地位与价值,在整个物权社会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国际海域的用益物权关系法是新型的用益物权关系法,主要取决于国际用益物权关系法,其次是适用于国内用益物权关系法。
4.传统的担保物权关系法,只关注民事主体的债权债务法锁关系,不关注国家主体的债权债务法锁关系,仍然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如中国政府购买美国的国债,中国国际金融信托投资公司购买美国房地美、房利美房屋次级贷款公司的债券和股份,这些新型的担保物权关系法极其重要,应当是宏观物权法的特定对象,遗憾的是现在于《物权法》也没有这种规定。国有企业特定的担保物权关系法,从《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反映出来的,内容很丰富,法锁关系格外不同,遗憾的是现在于《物权法》也没有这种规定。
5.传统的其他物权关系法,只关注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这些主要的其他物权关系法,对于作用权关系法、利用权关系法和单一占有权关系法、单一使用权关系法或者占用权关系法则很少关注,因而是不全面的物权关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