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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章(1 / 2)

1.利润分配

对于企业来讲,利润是在一定期间生产经营活动的最终结果,也就是收入与成本费用相抵后的差额,收入小于成本费用之差为亏损,反之为利润。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目的,就是要不断提高企业的盈利水平,增强企业获利能力。

企业的利润,就其构成来看,既有通过生产经营活动而获得的,也有通过投资活动而获得的,还包括那些与生产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事项而引起的盈亏。而且,不同类型企业利润的构成也有一些差别。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的利润一般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三部分。企业的营业利润加上投资净收益和补贴收入,再加上营业外收支净额,即为企业当期利润总额。当期利润总额扣除所得税,即为当期的税后利润即净利润。其计算公式为: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减投资损失)+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净利润=利润总额-所得税

(1)利润分配方式。

企业的利润要在国家、企业和个人之间进行分配,但这种分配并不是同时进行的,它有两个层次:

①利润总额的分配。

它是在国家与企业两个主体之间进行的。此时分配的总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分配的方式是国家通过政治权力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分配的结果是国家获得企业所得税收入,企业获得税后利润。在此过程中,企业减轻税收负担有两条途径,一条是尽量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另一条是尽量采用低税率。

②企业税后利润的分配。

即净利润的分配,它主要是在企业与股东或合伙人之间进行,分配的依据是财产权利。分配应按如下顺序进行:

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法定盈余公积应按税后利润的10%来提取,但是如果法定盈余公积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龋法定公益金是按照税后利润的5%~10%的比例提取,专门用于企业职工福利设施的支出。

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公司在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或股利。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的剩余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向股东分配利润;股份有限公司原则上应从累计盈利中分派,无盈利不得支付股利,即所谓“无利不分”原则。但若公司用盈余公积金抵补亏损以后,为维护其股东信誉,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也可用盈余公积金支付股利,不过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其中对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的股利还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利润分配方式的不同,大大地影响着企业的税收成本,所以,有必要研究利润分配方式是如何影响税收成本的。

(2)利润保留不分配的税收筹划。

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纳税人从其他企业分回的已缴纳所得税的利润,其已缴纳的税额可以在计算本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整。即联营企业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联营企业的,不退还所得税;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的,投资方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凡被投资企业利润不向投资者分配的,则不必补缴所得税。这样,保留低税率地区被投资企业的税后利润不进行分配并转为投资资本,可以减轻投资者的税收负担。

经典案例

A公司为内地一家大型企业,2005年A公司税前利润为400万元,适用所得税税率为33%,该公司于2003年在经济特区投资设立的B公司税前利润为300万元,适用所得税税率为15%,试分析A公司董事会是否应收回B公司的税后利润。

避税分析

A公司作为投资方,其适用所得税税率为33%,比B公司适用税率15%要高,这样,若A公司从B公司分回已缴纳所得税的利润按税法规定应当以33%的适用所得税税率补缴应纳所得税额;但如果B公司不向A公司分配利润,那么A公司就不必补缴所得税。详细分析如下:

①若B公司不向A公司分配利润:

A公司应纳所得税额=400×33%=132(万元)

B公司应纳所得税额=300×15%=45(万元)

A、B公司合计缴纳所得税额=132+45=177(万元)

②若B公司将利润全部分配掉,则A公司来源于B公司的所得,应补缴所得税额:

应补缴所得税额=投资方分回利润额1-联合企业所得税税率×(投资所得税税率-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300-451-15%×(33%-15%)=300×18%=54(万元)

则,A公司应纳所得税额为:132+54=186(万元)

A、B公司合计缴纳所得税额为:18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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