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销售方式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销售产品的方法千姿百态,五花八门,但无论采取什么方法,都要涉及税收问题。所以,下面将从各种销售方式入手分析税收筹划方法。
(1)折扣销售的税收效应。
折扣销售是指销售方为达到促销的目的,在向购货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时,因为购货方信誉较好、购货数额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一定的价格优惠的销售形式。
根据税法规定,采取折扣销售方式,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体现,那么可以以销售额扣除折扣额的余额为计税金额;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不在同一张发票上体现,那么无论企业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将折扣额从销售额中扣除。采取这种方式销售时,可能会减少厂家和商家的利润,但由于折扣销售可以节税,实际减少的利润比人们想象的要少。
经典案例
某商厦于2005年3月和9月分别推出冬末和夏末大减价,商厦的所有商品在活动期间七折销售,商厦在这两个月中分别取得了287万元和308万元销售额(含税)的好成绩。该商厦的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33%。试分析折扣销售产生的节税效应对弥补该商厦让利损失的作用。
避税分析
商厦让利=287+3080.7×0.3=255(万元)
不让利应纳增值税税额=287+308+2551+17%×17%=123.50(万元)
折扣销售后应纳增值税额=287+3081+17%×17%=86.45(万元)
折扣销售后共节减增值税=123.50-86.45=37.05(万元)
折扣销售后共节减企业所得税=287+308+2551+17%-287+3081+17%×33%=71.92(万元)
该商厦实际让利=255-37.05-71.92=146.03(万元)
避税结果
由此可见,商厦3月和9月的折扣销售,可以节减增值税37.05万元,节减企业所得税71.92万元,节减的税收可以减少该商厦折扣销售的利润损失。
综合以上分析,折扣销售商品,使得同样销售量的销售额下降,但同时流转税也会相应地减少,随着销售收入的减少,所得税也相应地减少。因此,折扣销售一方面会产生减少利润的负面效应,另一方面又会产生促销和节税的正面效应。这也就是人们常说的薄利多销效应,但是薄利多销效应的逐渐增强会逐渐抵消降低销售和折扣销售的节税效应。
(2)代销方式的选择。
所谓代销是指受托方按委托方的要求销售委托方的货物,并收取手续费的经营活动。仅就销售货物环节而言,它要征收增值税。但是受托方提供了劳务,就要取得一定的报酬,因而要收取一定的手续费,那么对受托方提供代销货物的劳务所取得的手续费就要征收营业税。
常见的代销方式有两种:
①收取手续费。
即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这对受托方来说是一种劳务收入。
②视同买断。
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双方在协议中明确规定,也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这种销售仍是代销,委托方只是将商品交给受托方代销,并不是按协议价卖给受托方。
2.兼营与混合的销售行为
在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中,企业的跨行业经营现象已越来越普遍。作为纳税人,必须正确掌握税收政策,准确界定什么是兼营销售和混合销售,才能避免从高适用税率,维护自身的税收利益。
兼营是指纳税人从事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的应税项目。对兼有不同税目的应税行为,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营业额,因为不同税目营业额确定的标准不同,而且有些税目适用的税率也不同,对未按不同税目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这就是说,哪个税目税率高,混合在一起的营业额就按哪个高税率计税。例如,餐厅既经营饮食业又经营娱乐业,而娱乐业的税率最高可达20%,对未分别核算的营业额,就应按娱乐业适用的税率征税。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应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称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缴纳营业税。例如,某百货商店销售一台热水器,价格为300元,并上门为顾客安装,需另收安装费100元。按税法规定,销售热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