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以陈述形式断言事实的句子,要么就不包含它。科学理论和简单的事实陈述(它的真理能直接检验,如“这所房子是白的”)是认识时。道德判断即使能够看作是陈述形式,但在情感理论看来它仍然是非认识的。这种理论认为,这些判断所指称的道德事实根本不存在,因此它们无真假的可能。情感意义论的提出主要是对这些陈述的意义进行解释。情感意义论是情感伦理论的中心问题。斯蒂文逊在他1944年出版的《伦理学和语言》中,对这两者作了进一步的完善。由于指出了自然主义和非自然主义(与自然主义相反对)认识论的致命缺陷,情感意义论和伦理学习才能够盛行起来(即使是暂时的)。伦理自然主义持这样一种观点:价值语词描述句子的主语,在句子中,这些价值语词表现出拥有某种自然的属性。广泛地说,自然属性可看作是能够由经验的手段觉察和度量的属性。这些理论覆盖了很广泛的领域,它们典型地从(道德上)善的定义入手,并根据善来继续规定我们的责任,即我们的责任就是扬善罚恶。幸福、对他人的关心、知识、服务生活、金钱、权力等是善的,告诉我们这些东西的乃是自然主义理论。另一方面,非自然主义的(但仍旧是认识的)理论坚决主张,道德语词跟包含它们的句子主语所拥有的非自然属性符合。非自然属性的存在不是由一种身体感觉(标志非自然)决定的,而是由道德感或感受性(有时称为直觉)来决定的。非自然的属性是诸如像红或喜欢红这样的简单属性,它们的存在直接通过直觉来感受。典型的非自然主义理论从什么是对的或什么是我们的责任的认识开始,然后根据对或责任规定什么是(道德上的)善。
非自然主义的致命缺陷据说是它的难以置信性。从存在着关于什么行为在道德上可接受的不同观点来看,非自然属性存在似乎是非常靠不住的,它的论据也是如此。非自然主义自身甚至在基本道德问题上也不能取得一致,这种情况更加强化了上述印象。另一方面,自然主义的困难也更加难以捉摸。因为许多自然主义理论为道德语词提供了一些模棱两可的定义。但是,自然主义之所以不能成功地定义道德语言,乃是因为无论这个特殊定义是什么,它总是包含关着定义者和定义之间的不完全的联系。为了阐述这个问题,让我们考察一下这个例子。假如某人知道琼斯是三十出头的男人,而且从来就没有结过婚,那么他就能说,琼斯是个单身汉。假如某人已经有了关于琼斯的这些信息却仍不知他是单身汉,那么此人显然缺乏对“单身汉”意义的理解。又如,另一方面,假如某人知道某种行为激发是对最大多数人来说的最大的善,而他却不知道,“根据定义”这种行动在道德上是善的(正像单身汉的情形一样)。按照自然主义批评者的意见,任何一类自然条件都不可能成功地取代“x是(道德上)善的”中善这个词(在这方面,一类自然条件则能取代在“x是单身汉”中的单身汉)。但严格地说,这只是在假如自然主义是正确的情况下发生的。
斯蒂文逊对自然主义的这种失败提出了一种解释。像“善”这样的伦理语词有情感的意义,它不能根据自然主义的定义来把握。伦理语词的情感意义是一种表述的和强制的或约定俗成的力量。跟描述其对象不同,伦理语词习惯于塑造对待客体的态度,并且表示说话人的态度。对于斯蒂文逊来说,“x在(道德上)是善的”和“我喜欢x并且这样做”有同样的意义。这样一种陈述几乎或根本不告诉我们关于x的情况,但它确实表达了说话人的态度——这种态度能从赞成或命令或偏爱(通过不满)转变为讨厌或内疚——并表明了说话人对他的或她的听众的愿望。因为“x是善的”并不是一个关于事实的认识陈述,所以,它不是报告而是表达了说话人的态度。根据斯蒂文逊的看法,在这个时候,它并没有明确地指出说话人有这种态度,但了解说话人的文化世界的听者形成了这样一种信念,即说话人有这种态度,话语是自发地从说话人的态度中产生的,听众也是自发地形成对说话人态度的信念。
伦理的话语除了表达以外还陶冶态度。在斯蒂文逊看来,这种陶冶是作为语言训练的结果而产生的。不管当我们听到伦理话语时会产生什么信念,总会存在这样一种倾向,即发展对所受赞扬者的肯定态度和对于受谴责者的否定态度。“谋杀是错误的”这句话导致人们倾向于不满谋杀,这并不是因为它提供了任何理由,而是由于我们对一切贴上了“错误”标签而自发地产生一种否定的态度,我们也受这种态度左右。我们所自发地肯定和热情地对待之的,当然会是冠之以“善”或“正确的”标签的东西。
对斯蒂文逊来说,伦理学中的推理完全不同于逻辑或科学中的推理。伦理学中的理性不是必需的或从逻辑上阐述任何结论。它们也不能像在科学中一样归纳地确立一个结论。在伦理的语言中,理性在因果性上与道德的话语有关。假如陈述S引起听者接受一定的道德态度A,那么,S对对于A是理性的。它表明,说话人能够用来影响这些听众态度(它们是说话人想要影响的)的东西是理性,什么堪称为理性依赖于什么改变了人的态度。我们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