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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宗教哲学(2)(1 / 4)

哈特对于个人生活方式的选择及奉行不同道德的大范围人格自由的论证是基于这样的自由信念的:法律应该在伦理上中立,它不该去维护正统道德而应该是使个人免受伤害,这样的话,比方说道德上允许的性自由的法规只是为了阻止暴力与敲榨。哈特以功利主义者的理由论证大多数与个人行为有关的道德立法是要不得的,这正是因为它对个人产生了极大的痛苦。然而哈特的原则也能够用来证明某些控制是正当的,比方说,对淫秽出版物,如果把它公之以众,那是令人作呕的,但又不能以它们是非道德的来控制,因为这样的话,从逻辑上来说就是禁止它们私人的消费。

在分析的社会哲学方面,哈特最出色的研究在他的论文集《刑罚与责任》中可见一斑。在该书中,除了概念分析外,他对于证明刑罚是合理的一般性问题也作出了贡献。他的论证与他伦理多元主义是一致的,因为他反对排他的服膺于功利主义或惩罚主义。在他看来,刑罚的“全部合理的目标”必须是功利主义的,虽然他可能看到了对犯罪的刑罚只是因为他们的犯罪,其中并没有道德意义,但在刑罚的分类上他接受了典型惩罚主义的“赏罚”与“责任”观念的合理之处。进而,哈特自己所信奉的权利、个人责任与个人自由的观念使他对哪些用“矫治”或“改革”来取代惯常的惩罚形式的哪些所谓社会改革家们持极为怀疑的态度。

对哈特用根本法规与次要法规来说明法律制度构成了人们对他的法学理论批评的中心。他的详细描述被认为是混乱不堪的,而且他对并不归结为法规的法律原则的作用及对并不依赖公认法规的存在而存在的法律制度都有所忽视。也有人认为,尽管他声称要把法学理论放在大范围的社会理论的普遍联系中来研究,但他依据法规对法律制度的描述仍是形式主义的。然而,所有这些批评一直都是建设性的,并不否认哈特对法学的不朽贡献。

—Norman P.Barry

黑斯格尔

美国神学家。1907年生于波兰的华沙;1940年移居美国;1945年加入美国籍。就学于柏林大学,1933年获哲学博士学位;1934年就学于柏林犹太教科学大学;1945年与莎尔维亚·斯特劳斯结婚;有一个女儿。1932~1933年为犹太教科学大学讲师;1937~1938年为法兰克福犹太成人教育学校讲师;1938~1939年为华沙犹太文化研究所哲学讲师;1940年为伦敦犹太学术研究所创办者;1940~1943年为俄亥俄辛辛那提希伯莱联合学院讲师,1943~1944年为犹太哲学与法学助理教授;1945~1972年为纽约美国犹太神学研讨会,犹太伦理学与神秘主义教授。1961年为伊阿华市伊阿华大学访问教授,以及明尼阿波利斯,明尼苏达大学访问教授;1963年加利福尼亚斯坦福大学拉伊蒙德·弗雷德·威斯特讲座讲师;1965~1966年为纽约神学联合研讨会哈里·爱默森·福斯迪克访问教授。荣获:古根海姆研究基金与富兰克·L.威尔奖。获如下学校名誉博士:1966年,维蒙特·威努斯基,圣密歇尔学院;1967年,印第安纳,诺特德姆大学;1969年,密苏里,帕克斯维尔,帕克学院;新泽西,东奥兰奇,乌普萨拉大学;芝加哥,斯帕特乌斯犹太学院。美国艺术与科学学院院士。1972年11月23日逝世。

著述

神学

《梅摩尼底斯传》柏林,赖斯出版社1935年德文版;纽约,法拉斯特劳斯出版社1982年版。

《预言家》(The prophets)克拉科,波兰科学院出版社1936年波兰文版;纽约,哈珀出版社1962年版。

《莎阿第亚哲学中对确定性的探求》(The Quest for Certainty in Saaoia’s Philosophy)纽约,菲尔德海姆出版社1944年版。

《主宰灵魂》纽约,巴罗尼尔出版社1949年波兰文版。

《地球是贵族的;东欧犹太人的内心生活》(The Earth the Lord’s,The Inner Life of the Jew in East Europe)纽约,斯佳曼出版社1950年版;1963年克利夫兰德,世界出版社再版。

《人不是孤独的:宗教哲学》(Man is Not Alone:A Philosophy of Religion)纽约,法拉拉·斯特劳斯出版社1951年版。

《安息日:它对现代人的意义》(The Sabbath:Its Meaning for Modern Man)纽约,法拉拉·斯特劳斯出版社1951年版。

《人对上帝的探求》(Man:s Quest for God:Studies in Prayer and Symbolism)纽约,斯克利贝纳出版社1954年版。

《上帝对人的探寻》(God in Search 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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