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根据公诉人提供的被害人丈夫的证言,被告人曾与被害人存在通奸行为,而且是其在案发之前一个月发现的。
第三,案发现场是毛坯房,房内空无一物,二人站在墙边采用背立式的方式发生关系,如果二人不是自愿,被告人根本不可能成功。
综上,方轶认为二人的行为属于通奸,被害人老公发现奸情后,被害人为了遮羞谎称被强奸。因此被告人不构成强奸罪,应判无罪。
被告人赵海听到方轶的辩护意见后,低下了头,沉默不语。
虽然大部分在案证据对赵海不利,但是方轶从被害人丈夫的证词中还是发现了蛛丝马迹,进而提出被告人无罪的辩护意见。
审判员是位四十多岁的男法官,是过来人,自然明白方轶的意思。当庭法官没有宣判,而是宣布休庭,将案件退回了检察院进行补充侦查。
两日后的早上,方轶接到了县里公安局的电话,赵海的案子已经被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了,对方请方轶去县公安局沟通案情。方轶不知道对方是什么意思,便驱车去了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