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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5章 非法拘禁转化为故意杀人(1 / 2)

李希斌的哥哥光耀集团的李总,知道情况后觉得这事都是自己弟弟搞出来的,保安部的两名老员工都是自己一个村的,不管不合适,便替三人找律师打关系。其实主要还是为了他弟弟,另外两人属于搭头,做给旁人看的。

经审理后,邻省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希斌、邹宇、田毅为索取债务,非法绑架他人致人死亡,其行为均构成绑架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

一、被告人李希斌犯绑架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邹宇犯绑架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被告人田毅犯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中院宣判后,被告人李希斌、邹宇、田毅不服,以一审法院定性不准,量刑畸重为由,提出上诉。之前的辩护律师为三人起草了上诉状,并提交了上去。

“李希斌,当时劫持赵东田的时候,冬眠针是谁打的?”方轶问道。

“是邹宇打的。这都是之前商量好的。”李希斌道。

“车场后面的地窖是用来做什么的?”方轶问道。

“主要是秋天储藏大白菜和萝卜土豆之类的东西,是菜窖,上面有个铁门,可以上锁。”李希斌道。

“菜窖里通风怎么样?”方轶问道。

“通风……还行吧,有個拳头粗的铁管子通到地面。”李希斌迟疑了下,说道。

二日后,万华联合律师事务所方轶的办公室内,老宋、王勇,还有两位实习律师一边喝茶,一般探讨案情。

“我了解的案情基本上跟你们了解到的一致,我觉得这个案子一审法院定的罪名不够准确,本案应该按照非法拘禁罪定罪量刑。”老宋坐在沙发上,拿着笔记本,说道。

“我也觉得一审法院定的罪名有问题。本案李希斌等三名被告人为索讨合法债务,非法限制赵东田的人身自由,确实属于非法拘禁,不是绑架。

但是被告人强行给被害人注射‘冬眠灵’(冬眠针),并导致其死亡,三被告人的行为又有非法拘禁中使用暴力致人死亡之嫌。

二审法院的合议庭会不会这么想,我不好说,但我觉得咱们有必要准备下,以免法院按照故意杀人罪处理本案。”王勇想了想道。

“嗯,我也同意宋律师的意见,我们的辩护方向是一致的,至于王律师说的‘非法拘禁中使用暴力致人死亡’我觉得咱们有必要讨论下。老宋,你怎么认为?”方轶道。

既然王勇婉转的提出来‘非法拘禁中使用暴力致人死亡’这条意见,方轶觉得王律师肯定是这么认为的,即便不是这么认为的,也有这方面的倾向,目前的情况是二比一,老宋和自己都同意按照非法拘禁罪辩护,而王勇则认为本案有转化为故意杀人罪的空间。

所以方轶觉得有必要讨论下,否则上了法庭三位辩护人的意见不一致,辩护效果多少会打些折扣。给当事人的感觉也不好。

“我觉得本案不存在转化为故意杀人罪的空间。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仍然按照非法拘禁罪处罚。在非法拘禁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在非法拘禁中出现被害人伤亡的结果,会分两种情况处理,一是‘致人重伤、死亡’,仍然按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二是‘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转化为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

这两种情形都有重伤或者死亡的结果,但是后一种强调的是使用暴力,而且重伤、死亡的结果是由暴力行为直接造成的,即暴力行为与重伤、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如果在非法拘禁中,行为人没有使用暴力行为而致人伤残、死亡的,或者虽然实施了一定的暴力行为,但该暴力行为与被害人伤残、死亡的结果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就不是‘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而是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这种情况,在罪名认定上,就只能定非法拘禁罪,而不能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本案中,李希斌三人为将被害人赵东田顺利押到目的地,多次强行给被害人注射‘冬眠灵’致其昏睡。虽然注射‘冬眠灵’致人昏睡,不能反抗的方法,具有一定的‘暴力’性质,但又不同于殴打、捆绑等典型的暴力形式。

根据案卷中的专家鉴定结论,李希斌三人给被害人注射的冬眠灵并不足以致被害人死亡,被害人的死亡是各种综合因素作用的结果,其中包括药物反应、被害人水盐电解质的紊乱、低血糖、菜窖缺氧等因素。

换句话说,即便李希斌三人强行给被害人注射‘冬眠灵’的行为属于‘暴力行为’,也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害人是因‘使用暴力致人死亡’。所以我觉得本案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宋律师道。

“嗯,我同意宋律师的意见。

本案被告人李希斌等三人强行给被害人赵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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