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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2章 过错责任划分(2 / 2)

实被告人李志国与吴建国发生争吵均是由李志国挑起的。

第二,吴建国和证人均证实案发时是李志国先持刀砍人,之后吴建国才拿起石头打李志国,是被告人李志国先动的手。

吴建国在拿起石头砸李志国的过程中虽然造成了李志国轻微伤,但这是由于李志国的先行侵犯行为所引起的。吴建国的行为与李志国的犯罪行为之间不具有因果性,所以吴建国的行为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过错行为。

因此,我认为吴建国的行为具有正当防卫的性质,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李志国应该对被害人吴建国进行全额赔偿。

以上是我的意见。”方轶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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