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无事可干的李志国每天吃饱饭后,最大的乐趣就是去村东头的北墙根下跟一帮村里人晒太阳、侃大山,事情就出在了侃大山上。
村里有个叫吴建国的,现年四十六岁,平时与李志国有些不对付,互相看不上,只要两人碰到一起,芝麻绿豆大点事都能争个脸红脖子粗。
案发当日,李志国又去北墙根下晒太阳、侃大山,恰巧碰到了吴建国。两人因为漂亮国大选的事又争吵起来,后来愈演愈烈,也不知道是谁先开的头,祖祖奶奶的骂了起来,看得众人目瞪口呆。
要说这李志国和吴建国也是一对儿咸吃萝卜淡操心的玩意儿,自己肚子还吃不饱呢,居然操心起人家的事,真把自己村的北墙根当成联合国了!
眼看着两人就要动起手来,众人急忙上去将他们拉开了,都是一個村的,为了一个外地的选举居然摞胳膊挽袖子要开干,不值得!
值不值得不是村里人说的算的,李志国没争过吴建国,又挨了骂,心里憋了一肚子气。瞧见吴建国跟个大公鸡似得趾高气扬的,李志国气不打一处来,回家后抄起菜刀直奔村东头的北墙根,他要新仇旧恨一起算。
结果李志国用菜刀砍了吴建国好几刀,刀刀见血,致吴建国身体多处受伤。吴建国也有股子勇劲儿,在争斗过程中抄起地上的石头砸李志国,李志国也被吴建国砸了几下,身上青一块紫一块的,头上流着血,后来李志国逃离了现场。
事情发生的太快,众人见二人动真格的了,还没反应过来,已经打完了。有人掏出手机急忙打急救电话,有人上前搀扶浑身是血的吴建国,帮他包扎止血。
吴建国的家人报警后,警察在李志国家中将其抓获。案子很快被移送检察院,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案卷被移送到了县法院。
经法医鉴定,吴建国的身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李志国的身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案发后,李志国媳妇听从律师的建议买了不少礼物,登门去吴家道歉,并且给了吴家赔偿款二万元。因吴家人正在气头上并未出具谅解书。
“我们已经去检察院找负责办案的检察员沟通过了,鉴于李志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检察员会考虑建议法院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和被害人互有伤害,我们现在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害人吴建国在本案中存在一定过错,依法可以减轻被告人百分之二十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案件的发生完全是由被告人李志国引起的,所以应由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的全部损失。
方律师,您怎么看?”赵律师道。
所里的律师都知道,方轶在刑事方面是专家,人又好打交道,所以如果在刑事案件方面遇到问题,拿不定主意都会听听他的意见,不一定全部都采纳,但至少可以开拓下思路。
“我理解,赵律师刚才说的是案件的责任划分的问题。民事方面的责任划分与刑事方面的责任划分是不一样的。如果真的能认定被害人也有一定的责任,在量刑上法院也会予以考虑。在民事赔偿上也会有所减免。
本案,我同意第二种意见。”方轶道。
“方律师,我认为虽然被告人李志国持菜刀砍伤了吴建国,但因吴建国在现场未能冷静处理双方纠纷,且其在打架过程中也将李志国打成轻微伤,故应认定吴建国在本案中存在一定的过错。”之前方轶见过的高律师说道。
高律师说完后,众人看向方轶。
方轶想了下,说道:“我说说我的意见,不一定全对,供大家参考哈。我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害人吴建国存在过错。理由如下:
在案件中,被害人存在过错的情况是非常常见的情形。如果我没有记错的话,《民法通则》(民法典颁布后失效)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的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在刑事案件中,如果被害人存在一定的过错,也会影响被告人的量刑。
但是,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过错不同于一般日常生活中我们说的过错,具有其自身特定的含义。
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是指被害人出于主观上的过错,实施了错误或不当的行为,且该行为违背了法律或者社会公序良俗、伦理规范等,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或其他正当利益,客观上激发了犯罪行为的发生。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被害人是否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过错,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
一、过错行为的实施主体必须是被害人。
二、在主观上被害人应具有过错。即被害人主观上是故意或过失的心态,应当受到法律或道德上的谴责。如果是不可归咎于被害人的其他行为,则不能认定为被害人过错。
三、被害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或者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伦理规范,应当受到社会的否定性评价。
四、被害人的过错行为与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具有关联性。
回到本案,根据在案证据,我们可知如下内容:
第一,吴建国的陈述和证人的证言均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