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案不应适用死刑。
本案的案发时间是在二零一五年九月,当时刑法修正案(九)尚未实施,应按照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适用旧《刑法》关于绑架罪的规定。
(2015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实施,该修正案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而修正前的《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如按照上述修正案,孙大林造成被害人重伤,且手段残忍,法院可以依法判处其死刑,没有任何毛病)
根据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犯绑架罪致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
该规定意味着行为人犯绑架罪时,只有在实施绑架行为过程中造成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死被绑架人的,才能适用死刑。而本案不存在前述情况。
辩护人建议判处孙大林无期徒刑。”方轶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