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程武长期跟在被害人华成身边,同吃同住,华成的自由受到限制,并且为多人知晓。
华成及其家人都曾报警,在民警出警后多次要求程武正常讨债,停止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但程武不听劝阻依旧实施前述行为,导致华成自杀身亡,程武的行为已经对社会秩序造成了一定的破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根据上述解释,辩护人认为,上诉人程武构成寻隙滋事罪。
根据上述解释第八条之规定,‘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上诉人程武虽然对一审法院认定的罪名不认可,但他已经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给被害人带来的伤害,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愿意悔过自新,而且上诉人程武此前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辩护人建议改判上诉人缓刑!完毕。”方轶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