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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具有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属性。
本案中,上诉人系小区的业主,其所购买的车位为其购买的住宅的必要的生活配套设施,而且自购买以来,一直用以停放车辆使用至今。
因此,上诉人购买的车位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对“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房”特别保护的必要居住权利属性,应当使用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二、上诉人与开发商签订《车位认购书》后,依约支付了全部款项,开发商向上诉人出具了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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