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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0章 重案轻友(1 / 2)

“在上诉人与开发商签署《车位认购书》半个月后,被上诉人就本案涉及的车位办理了抵押登记。《车位认购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合法有效,房产开发商应按照约定将车位所有权过户给上诉人,但是房地产开发商仅交付了车位,并未履行产权过户手续。上诉人未取得车位产权是开发商违约造成的,上诉人不存在过错。

上诉人已经实际占有、使用车位,房地产开发商只要按照《车位认购书》约定,转让车位所有权,上诉人便可取得完整的车位所有权。

双方买卖车位的交易符合我国房屋、车位买卖中先交付后登记的习惯做法。由此可知,上诉人享有的已经不再是债权,而应该是近似于完整的物权所有权。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只是原则,《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在司法实践中,开发商将开发的商品房预售给他人的情形视为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但书情形之一,实际上承认了商品房的买受人在不动产登记之前亦可成为所有权人,是登记生效主义的例外情形。

本案中,上诉人对案涉车位所享有的权利因其付款和交付使用,取得了事实上的所有权,并具有一定的公示力。

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上诉人就本案涉及的车位取得的权利,应当优于一般债权予以保护,上诉人实际占有车位对在后设定的抵押权具有公示力,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权利负有注意义务。

三、案涉车位属于法律明确规定满足小区业主居住需求的商品房的必要配套设施。虽然车位登记在房地产开发商名下,但被上诉人在设定抵押权时对车位的实际状态还负有法定的审查义务。

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文件显示,办理抵押时案涉车位的现状是‘车库均处于使用状态’。

被上诉人已经明知案涉车位在小区业主的占有使用之下,车位上有他人权利的可能性,却未进一步调查了解车位是否已经出卖或者是否有其他权利人,以至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权利产生冲突,可见主要原因在于被上诉人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

四、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在签订《车位认购书》时知道案涉车位上曾经设定了抵押权,因而存在过错,这是错误的。

上诉人认为,在其购买车位时确实存有案外人的抵押权,但该抵押权与被上诉人的抵押权并无关联,且在被上诉人设定抵押权之前已经注销,因此被上诉人的主张无法律依据。

综上,虽然被上诉人在本案涉及的车位上设定有抵押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但上诉人在车位被抵押之前已经实际占有该车位,并支付全部价款,对未办理产权登记无过错。被上诉人在后设定抵押权时未尽到必要注意义务,存在过错。

因此,上诉人对本案涉及的车位享有排除被上诉人抵押权的执行的合法权益。请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陈述完毕。”方轶道。

刚才在法官问老律师问题时,方轶一直没闲着,他手中的笔唰唰的写个不停,手指头都痛了,他在根据庭审情况修改陈述意见,几张A4纸被他写的满满的,这才有了最后的陈述。

“上诉人,庭下提交一份代理意见。”男法官道。

方轶陈述的内容有点多,男法官知道书记员肯定没记录下来,所以让方轶庭下提交一份代理意见。

……

走出高院后,方轶给卢美凤打电话,讲了庭审情况,总的来看还是挺乐观的,方轶安抚了她几句后,便挂断了手机。

看看时间已经十二点多了,一個庭开了一上午,方轶饿着肚子走进了远处的一家小饭店,要了一份盖浇饭。

吃过午饭后,本想搭乘长途车回县里的方轶突然接到了李书明的电话,说是有个案子介绍给他,方轶急忙出了长途车站,在路边车站上了公交车。

“书明,什么案子?”方轶走进辉煌李书明的办公室,一进门便问道。

“我说老方啊,我发现你变了。”李书明故作不满道。

“变了?哪变了?”方轶一头雾水道。

“你变得越来越重案轻友啦!我说让你过来吃午饭,你不来,我告诉你有案子,你比兔子跑的都快。”李书明嘲笑道。

“大哥!我开完庭都快一点钟了,饿的前心贴后背,我要是到你这儿来吃饭,估计明天一早报纸上就会出现一则新闻:我省律师方某饿晕在去饭局的路上。丢人啊!”方轶抬起右手捂着脸,故作难堪道。

“哈哈哈,少跟我来这套。今天你必须请假,晚上吃完饭再回去。”李书明笑够了说道。

“好,没问题,我马上给主任打电话请假,就知道你框我。”方轶微笑道。

李书明收起笑容道:“不跟你开玩笑,真有案子。我手下一个经理,姓杜叫杜希,他父亲两个月前被抓了。

他一直瞒着没说,我见他工作时魂不守舍的,一问才知道他父亲出事了。他知道我路子广,让我帮他找个律师,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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