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啊!你别说那些没用的,我就问你是不是他本人签的字。”程经理有些烦躁。
“买车的不是他,是李书明,朱明是挂名的,《车辆销售确认单》是李书明代签的,这主意还是你出的,你都忘了?……”小高还想说什么程经理却已经挂断了电话。
“田法官,我刚才问过,是我记错了,《车辆销售确认单》是李书明代签的,当时朱明没去现场。不用做字迹鉴定了。”程经理一脸尴尬的转头看向田法官。
“好,现在继续开庭。”田法官道:“被告,既然实际买受人没有到场,你们为什么为其办理手续?你们是否知道实际买受人是原告?”
“不知道。当时原告说是代朱明买车,我们就给他办了手续。”程经理又摆出了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表情。
“原告有委托手续吗?”田法官问道。
“原告当时拿了一份朱明的身份证复印件。”程经理道。
“原告当时是否给你们提交过授权委托书?”田法官继续问道。
“没有。”程经理道。
“没有授权委托书,你们就相信原告是在代朱明购车?”田法官道。
“我们是卖车的,对方是买车的,只要对方付钱,我们就卖,当然我不否认我们在审核上存在瑕疵。”程经理狡辩道。
“被告,你说实际购车人是朱明,那为什么《车辆销售确认单》上又约定如发生退款,应将款项直接退还原告?不是应该退还给实际购车人吗?”田法官问道。
“这个……可能是出于财务处理考虑,原路退还款项比较方便吧!”程经理稍一犹豫道。
“被告,我再问下,朱明从看车到购车均未到场,你们是怎么判断他是否符合购车资格的?”田法官问道。
程经理语塞了,张口结舌,之前他没想到法官会这么问。憋了半天,他终于想出了一个说辞:“那個……我们是电话询问的。”
“是你打的电话吗?”田法官问道。
“是。”程经理顺嘴道,当他意识到什么想要改口时,为时已晚,田法官又问道:“原告,被告的说法你认可吗?”
“不认可。朱明与原告之间是借用车牌的关系,根本不是委托买车的关系。另外,之前提供的证据里被告的员工在得知原告不具备购车资格后,建议原告借名买车,原告是听了被告员工的建议才找的朱明商量租车牌事宜的。
在签署协议之前,被告根本没有接触过朱明,更不可能给朱明打电话询问购车资格。从始至终都是原告在购车,被告知道原告不具备购车资格,是在借用朱明的名义购车。”方轶道。
“被告,你们刚才说是打电话与朱明沟通的买车资格问题,是什么时候打的电话?”田法官问道。
“是在签《车辆销售确认单》的时候。”程经理道。
“有证据吗?比如通话记录之类的。”田法官问道。
“我回去找找。”程经理脸色有些紧张,心道:小丫头片子,你问那么多干嘛。
“不是你打的电话吗?才几个月的时间应该能找到吧。你要是找不到就去营业厅打印一份通话清单提交给我们。
如果无法提交,被告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田法官冷冷道。
程经理答应一声,心中暗暗叫苦:都没打过电话,我去哪找通话记录啊,草率了!
“被告,你们是否知道原告不具备购车资格?”田法官接着问道。
“知道。”程经理被法官问的有些底气不足。
……
“原告进行最后陈述。”田法官手中的笔唰唰不断的写着,看了一眼方轶道。
“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均确认在签订《车辆销售确认单》时朱明并未在场,朱明也没有为原告出具过购车授权委托书,且双方约定如发生退款,应将款项直接退还给原告,买车时朱明不在场,购车款也不是朱明出的,退款也与朱明无关,由此可知,实际购车人应为原告,朱明不过是出借车牌的人。
被告在原告支付三万元购车款时对其不具备京城购车指标的情况属于明知。原告借用他人名义向被告购买机动车,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及内容均违反了《京城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且扰乱了京城对车辆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应属无效。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被告应向原告退还购车定金三万元,及相应的资金占用费。
陈述完毕。”方轶陈述道。
“被告做最后陈述。”田法官道。
……
签完庭审笔录后,方轶出了法庭,见时间尚早便先去路边的面馆吃了午饭。然后打车往西站赶去。
正义律师事务所内,褚怀端着茶杯眯缝着眼在想心事,见赵忠诚从外面进来,急忙凑了过去。
“有事?”赵忠诚斜了他一眼道。
“老赵,中午有空吗?咱们聚聚。”褚怀一脸贱笑道。
看褚怀这模样,赵忠诚心中已经猜出了七八成,这货一定是有事相求,否则不会笑的这么贱。
“这不年不节的,聚什么呀,再说了如果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