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闽人滨海而居,非往来海中则不得食。”后来在万历年问曾任福建巡抚的陈子贞也曾说:“闽省土窄人稠,五谷稀少。故边海之民,皆以船为家,以海为田……”一旦严格执行“海禁”政策,人民“生计萧条,情困计穷,势必啸集”,进行武装走私。实际上,在嘉靖所谓“倭乱”的海盗队伍中,福建人就占很大的比例。如茅坤在一篇文章中曾根据一位被海盗掳掠的昆山籍农民在归来后所谈的情况,写到闽人在海盗队伍中占十分之六七。当时福建的经济对外依赖性很强,福建的地理特点是,丘陵、山地占全省总面积的90%以上,多山少田,人民生活的基本应用赖于外地供应;月港所在的漳州更是偏僻而且交通不便,月港地处九龙江入诲处,以其地之形如月而得名。按《东西洋考》上的记载,漳州月港自身的条件的毫无优势可言,因月港既无直接的出海口(其出海口在厦门),又非深水良港,海外贸易船由此出海,需数条小船牵引始能行,一潮至圭屿,一潮半至厦门。
不过正由于其“僻处海隅,俗如化外”,不为明朝朝廷官员所注意,早在正统(1436-1449)、景泰(1450一1456)年间,它就已成为走私活动的活跃地区之一,史书载“居民多贷番且善盗”。
成化(1465-1487)、弘治(1488-1505)之际,不少漳州人走私致富,已出现“风向帆转,宝贿填舟,家家赛神,钟鼓响答东北巨贾竞湾争驰”的局面,并享有“小苏杭”之誉”。
曾当过袁崇焕上司的明辽东经略王在晋曾任福建兴泉道,他写的书中转载了当时一个案件:1609年,浙江地方官员所处理一件涉及到浙江商民参加月港贸易的走私案件:几个杭州人搭附月港出海商船去遏罗、吕宋卖丝织品获利丰厚,回国后被以“通番律”论罪。这一事实,说明了浙江沿海商民是不能随便出海贸易的。
再看“船引”的规定:“贩番者,每岁给引,回还责道查覆,送院复查;贩广、浙、福州、福宁者,季终食道查覆送院复查。”从这一规定可见,就连福建的福州和福宁州商民也被排斥在船引的发放范围之外,要不这一制度中就不会载明“贩广、浙、福州、福宁者,季终食道查复,送院复查”了。有学者认为只有漳、泉两府通番在合法的范围之内,而其它地区都未包括在这一通番的合法范围之内。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卷93中说到:“……是时漳泉民贩吕宋者,或折关破产及犯压各境不得归,流离土夷,筑庐舍操佣杂作为生活;或娶妇……”大批移民吕宋的就是这些能够有机会出海的漳泉二府的百姓。
另外,象硝黄、铜、铁也不许越海私贩,且不许前往日本。
“月港开放”实际对浙闽直等地海商很不公平,明朝政府甚至不认可近在眼前的江浙商人到海澄贸易以及从月港搭船出海的合法权利,看起来匪夷所思,实际正是“于通之之中,寓禁之之法”的原则的体现,明朝政府对漳泉海商规定了十分苛刻的出海贸易待遇。福建巡抚许孚远有段话精确概括了这种政策:“凡走东西二洋者,制其船之多塞。严其往来之程限,定其贸易之货物,峻其夹带之典刑,重官兵之督责,行保甲之连坐,慎出海之盘诘,禁番夷之留止,厚举首之赏格,图反诬之罪累”。(〈明经世文编〉转引于〈华人华侨历史研究〉)由此可见,从出海船只到贸易路程,从出海时间到贸易货物,明朝政府都有严格的限制。这样,中国海商在海外贸易与西洋商人的角逐和竞争中,就处于十分不利的被动局面。
月港地处偏僻,而漳泉地区的能提供出海贸易的物资也有限,由此出海的中国海商如同被捆住了手脚一样,其他地区经济发达、物资充裕的商家则无法直接参加到海外贸易中去。不过,这在华侨移民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华侨出国的人数迅速增多。《东西洋考#8226;序》中记道:“(海)澄,水国也,贾杂半,走洋如适市”。意即当地人出海就象内地老百姓赶集上市一样。吕宋、爪哇、马来亚等地的华侨便迅速增加。在吕宋,明后期仅马尼拉的华侨一般在人以3万上。
明廷禁止商民去日本,但这些出海商民的行踪就难以控制。他们出海后往往先向南行,然后再转头东去日本。越是禁止去日本,在日本的贸易利润就越高。福建巡抚陈子贞就说过:“贩日本之利,倍于吕宋。”(《明实录》)因此,明后期去日本的商民十分踊跃,在那里住下来的华侨也就越来越多,在日本长崎约有二三万人之多。
当年美洲白银不断地输往中国,中国商品则通过太平洋航路输往拉丁美洲,在正在形成中的世界市场上,影响举足轻重。虽然月港开放限制太多,只在海外贸易之门上开了条缝,但即使是这样束手束脚的外贸,月港的开放仍给明朝政府带来了十分可观的财政收入,到1576年,月港的关税收入已超过万两白银;1594年从菲律宾流入的白银应当超过264000两,月港的关税收入则达到29000多两白银,以至于人们将月港看成是“天子之南库”;月港海防馆后改称为“督饷馆”,专门管理月港海外贸易和收税。福建地方和和漳州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