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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朝文化{一}西周(1 / 3)

周代的王位继承制度基本是承袭商末,但有了比较重要的发展,这就是在“文王世子制”的基础上确立了嫡长继承制度。所谓的“文王世子制”,就是周文王在位时确立武王为世子,文王不在国内,武王代行国政。这种世子制度当时还是处在初创阶段,武王死后由周公旦摄政6年,返位于成王时才确立了嫡长子继承和预先册立太子的制度。根据嫡长子继承制度,择立太子的标准是:“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这就是说,在后妃所生的诸子中,必须确定嫡后所生诸子的优先继承地位,而且要以嫡后所生的长子来继承;如果嫡后无子,在众多妃嫔所生的庶子之中,要择立妃嫔家世有一定社会地位的庶子作为继承人,而不以其是否年长。这种择立太子的标准一经出现,便在其后约3000年的时间内被遵守为正统的定规。

至西周时期,宗法制进一步完备,与政治结合得更紧密,嫡长子继承制实行得更严格。《诗·大雅·文王》曰:“文王孙子,本支百世”。注曰:“本,本宗也。支,支子也”。郑笺曰:文王“以受命造始周国,故天下君之。其子孙适(嫡)为天子,庶为诸侯,皆百世”。如缺嫡,其补充制度是“无适(嫡)则择立长,年钧(均)以德,德钧则卜。王不立爱,公卿无私”。上述立嫡制度及其补充制度总的说来,比较完备,对于王位世袭起到了顺利执行的作用,对于稳定政局,动员统治阶级以全力加强对全国的统治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宗法制度是中国古代维护贵族统治的一种制度,它由原始的父系家长制血缘组织,经过变质和扩大而成。……按照宗法制度,周王自称天子,王位由嫡长子继承,称为天下的大宗,是同姓贵族的最高族长,又是天下政治上的共主,掌有统治天下的权力。天子的众子或者分封为诸侯,君位也由嫡长子继承,对天子为小宗,在本国为大宗,是国内同宗贵族的大族长,又是本国政治上的共主,掌有统治本国的权力。诸侯的众子或者分封为卿大夫,也由嫡长子继承,对诸侯为小宗,在本家为大宗,世袭官职,并掌有统治封邑的权力。卿大夫也还分出有“侧室”或“贰宗”。在各级贵族组织中,这些世袭的嫡长子,称为“宗子”或“宗主”,以贵族的族长身份,代表本族,掌握政权,成为各级政权的首长。

宗法制度是由氏族公社制中的父系家长制直接演变而来的。其主要作用是用规定宗族内嫡庶系统的办法以确立并巩固父系家长在本族中的地位。此制度的最大特点是,以始祖的嫡长子一系的嫡系世代相承为大宗,其余各代庶子为小宗。庶子各在本支为大宗,其嫡子、庶子又分别为本支的大宗、小宗。如此推衍传继,嫡永为大宗,庶永为小宗,构成一个庞大的宗支网,状如树之干与枝的关系。周王为姬氏家族的大宗,就是所谓“君之宗之”(《诗·大雅·公刘》)。以周王为首,根据宗法制度的宗支原则与分封制度相结合,将他们的既得利益按照等级分配给各个姬氏家族。

宗法制的核心是维护奴隶主贵族的嫡子,即兄长地位的不可动摇性。“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继祢者为小宗。有五世而迁之宗,其继高祖者也。是故祖迁于上,宗易于下”(《礼记》)。长子立为“嫡子”,为世代相传的大宗。而其余的庶子(即诸弟)即为别子,对长子来说是为小宗。从别子起要自立新宗,他即为这个宗的始祖,即“别子为祖”。别子的嫡长子也世代相传,“继别为宗”,也成了“百世不迁”的宗。而他的诸弟(庶子)不能继别,庶子之子也不能继别,只能继承自己的父亲(即庶子),即“继祢者为小宗”。……

根据文献记载,中国至迟在周初已经出现了“宗子”、“大宗”等名称。《诗经·大雅·板》中有“大宗维翰,……宗子维城”,这里所说的“大宗”和“宗子”均指周代贵族中根据血缘关系对族人拥有管辖和处置权的人。这表明当时已经出现了宗法制度。有的学者认为,在有关商代历史的文献中,也可发现类似的记载。如《左传》所记的周初商朝遗民的“宗氏”和“分族”,可能就是指宗法制度下的血缘团体。但迄今对中国早期宗法制度的了解,主要还是关于周代的。

在宗法制度支配下,宗子有保护和帮助宗族成员的责任,而宗族成员有支持和听命于大宗的义务。惟其如此,大宗和宗子对宗族组织起着支柱的作用,所以《诗经·大雅·板》说:“大邦维屏,大宗维翰,怀德维宁,宗子维城”。而小宗对大宗起着辅助的作用,所以《左传·襄公十四年》说:“是故天子有公,诸侯有卿,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朋友……以相辅佐也”。

宗法制度的基础是奴隶制大家族,周王和各级贵族都是奴隶制大家族的族长,每个奴隶制大家族具有共同的姓氏,共同的直系祖先,共同的宗庙,共同的墓地,有互相保护的义务……

西周的分封制

分封制在中国古代原叫做“封建制度”。但这个“封建”与我们用于社会发展史称“中世纪”为“封建”不是一个含义,而是“封诸侯,建藩卫”的简称。为了将这两个“封建”相区别,今天史学界多称“封诸侯,建藩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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