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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企业公民:从责任到能力(5)(3 / 3)

是他认为,要成就公共福利,必须以个体有权利和自由谋求自身的福利为手段。在这一点上,弗里德曼与亚当·斯密是一致的。

弗里德曼反对“企业社会责任”是有特定语境的。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企业社会责任”基本集中于企业的慈善捐赠之上,对就业、环保等问题少有关注。这种“社会责任”与企业自身的运作关联度很弱。在弗里德曼看来,这样的“社会责任”应该由政府来承担,如果企业承担这种责任,其实是在法定税收之外缴纳更多的税,让企业可支配的资源越来越少,在资源的调配上丧失自主权。这必将危及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当所有的企业陷入经营困境时,社会财富就会减少,最后危及公共福利。所以,企业承担这样的“社会责任”,其实是对社会不负责。

弗里德曼的潜台词是:企业实际上是在替社会“理财”,只有企业才真正懂得如何最合理地配置企业资源。如果把企业资源交给政府分配(而不是管理),一方面,会造成资源的巨大浪费,另一方面,企业并不擅长在社会上分配资源(政府反而是这方面的专家)。让企业去承担政府的角色,也会浪费资源。只有当企业和政府各司其职时,整个社会的资源和财富的增值和利用才可能最合理化。

在20世纪60~70年代,环境和社会生态的失衡还没有像现在这样引人注目,企业在生产和经营中的“公共成本”常常是忽略不计的。企业与除股东之外的利益相关方(社区、自然环境、客户、合作伙伴、员工)的关系要么不明晰,要么相当简单,基本是简单的交易关系。利益相关方对企业的制约作用相当微弱(比如很少有人意识到环境对经济增长的制约作用)。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利益相关方的“权利意识”越来越强烈,企业越来越意识到除了拥有金融资本和人力资本之外,还拥有丰富的“社会资本”。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如果缺乏“社会资本”,将可能因利益相关方的制约和制裁而遭遇巨大的经营危机。利益相关方不再是企业“外部”或“内部”的工作对象,而是企业实现利润和持续经营的来源和保证。利益相关方的权益通过法律、游戏规则和社会运动成为大家的共识。对企业针对利益相关者的过失或过错行为的责任追诉已越来越普遍。由互联技术导致的信息透明化,使企业除了要面对法律和行业游戏规则的监管之外,还要面对来自各个利益相关方群体的监管。任何违反法律和游戏规则的行为、机会主义行为甚至无心的过失,无论是当下正在发生的,还是多年前发生的,都可能通过互联而被公之于众,从而使企业遭受信任危机和支付危机。

换言之,企业的边界已大大扩展。企业的资源有两种划分方法:有形资源与无形资源,产权资源与非产权资源。企业的资产管理越来越从单纯的对产权内的有形资源和资产的管理,转变为同时对边界内外资源和资产的管理。这就意味着,企业除了对股东负责,还必须对其他利益相关方负责。一句话,资源和资产管理的游戏规则变了。

弗里德曼所讲的“游戏规则”,更多是法律意义上的。但新的游戏规则的内涵和外延已发生了巨变。比如,企业所处的信用体系正在发生巨大的变化。透明化的社会环境,正在解构企业传统的、利用信息霸权构建起来的产品信用凭证——品牌。通过对信息的选择性和修饰性发布而构建起来的品牌,能为企业的产品提供信用保证,使产品获得溢价。但今天,企业对信息过滤和选择性发布的能力越来越弱,品牌的信用凭证作用很可能会因为某件不起眼的小事,而受到致命的损害,并拖累整个企业的声誉。因此,试图通过信息控制、构建品牌的方式来构建信用凭证已越来越难。

这时,通过良好的企业公民实践,在利益共同体中构建起的企业声誉就成了企业新的信用凭证。企业声誉已成为企业的重要社会资本,声誉资本的盈余和负债状况,直接关系到企业能否渡过危机,为股东和利益相关方持续提供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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