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读零零>>企业公民:从责任到能力> 第3章 企业公民:从责任到能力(2)
阅读设置(推荐配合 快捷键[F11] 进入全屏沉浸式阅读)

设置X

第3章 企业公民:从责任到能力(2)(3 / 3)

劳工血汗以实现公司收入增长的现象进行了抨击,并敦促这些跨国公司向它们在发展中国家的供应商施加压力,以提高当地的劳动标准。这场运动席卷了耐克、Levis、锐步、GAP等知名品牌,其中一些跨国公司压榨和剥削其亚洲代工厂工人以获取超额利润的黑幕遭到揭露,侵占劳工利益和破坏环境的经营方式受到广泛批评,这些国际大品牌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品牌信任危机。在消费者拒绝购买的压力下,出于修复自身品牌形象的考虑,跨国公司开始把保障海外劳工权益纳入公司的决策过程之中,并且在自己的供应链体系内相继建立了企业公民守则。到2000年,全球共有246个企业公民守则,其中118个为跨国公司所制定。

2000年前后,多数欧美跨国企业都对其全球供应商提出企业社会责任评估和审核的要求,只有通过评估和审核,才能获得订单机会。另一方面,跨国公司传导机制推动了企业公民领域的国际合作。1998年,国际劳工组织大会通过了《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工作中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1999年,联合国经合组织推出《公司治理原则》;1999年,时任联合国秘书长的安南在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上首次敦促企业遵守国际行为准则,使经济活动兼顾公共利益,承担企业公民责任;2000年,“全球契约”正式启动,它倡导以“共同价值和原则”规范企业经营活动,在企业公民领域开展国际合作。

消费社会崛起和消费者保护运动

随着消费主义取代宗教成为一种新的信仰,消费社会迅速崛起。一些企业在利润驱动下无视消费者利益,生产和销售伪劣产品,使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引发了广泛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

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升,也促使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在质量和功能上更加挑剔,并有了更高的要求,比如开始以人权和环保标准要求生产商。消费者从自发争取自身利益开始,发展到自觉、有组织地促进社会公正,同损害消费者利益行为作斗争的做法,更大范围内促使企业公民理念在全球推广。1899年,世界上第一个全国性消费者组织——美国消费者联盟出现;1962年3月15日,当时的美国总统约翰·F·肯尼迪在《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国情咨文》中第一次使用了“消费者权利”概念。

20世纪70年代,消费者运动到处兴起。到1984年,全世界有90多个国家和地区设立了消费者保护组织。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正式确定每年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1985年,联合国通过《保护消费者准则》,敦促各国切实维护消费者利益。消费者越来越多地利用自己的自由选择权利,迫使企业出于对市场份额和品牌的关心,不得不倾听利益相关者诉求,积极主动履行企业公民行为。几十年来,在消费者的压力下,跨国公司不得不纷纷制定生产守则,并在全球范围内通过其生产体系外包渠道对工人权利实施保护行为。同样在消费者对环境关注的压力下,波澜壮阔的全球环保运动得以开展。消费者在全球发起的一波又一波抵制购买运动,迫使跨国企业认识到股东权益片面最大化的局限性,注重履行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并更加充分全面地充当企业公民。今天,消费者的购买行为,已经成为促使企业实施企业公民行为的最大推力之一。

日益加剧的环境破坏、资源掠夺性开发和环保运动

18~19世纪,“水与钻石的悖论”(人可以一生不拥有钻石,但不可一日无水,水对于人的重要性远高于钻石,但钻石的价格远高于水)一直在困扰着经济学家们。200年后,被日益破坏的自然环境和越来越紧张的资源储备,开始促使人们重新思考经济学的陈旧范式是不是出了什么问题。

上一页 目录 +书签 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