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读零零>>兼并美国> 第42章 尤尼科的反兼并策略(2)
阅读设置(推荐配合 快捷键[F11] 进入全屏沉浸式阅读)

设置X

第42章 尤尼科的反兼并策略(2)(2 / 3)

ESA可以参与股票回购,尤尼科实际上是对MESA54美元一股的收购提供补贴;第二,回购股票本身就是为了阻止MESA不合理的强制性要约收购,因此MESA不能参与这次回购。

因此,法院认定这种选择性回购相对于公司面临的威胁而言是合理的。它符合了“少数股东也应当得到和其先前拥有的相等的价值”的原则。这种公平的概念,在合并的内容中,也与要约收购的法律有关。因此,董事会决定为公司49%的股东提供公平价值,以避免其被迫接受垃圾债券的决定是合理的,且与董事会确保少数股东得到平等的股票价值的义务相一致。

恶意收购者MESA则认为目标公司这样对一个股东实行区别对待是违法的,初审法院对此表示了赞成。它声称从来没有一个案件排除了收购者分享其他股东可以享有的利益。然而,特拉华州最高法院在之前也曾指出,一个特拉华州公司采取有选择地回购股票,这也是头一遭。然而之前目标公司没有采取选择性回购股票的结果就是,给公司造成威胁的恶意收购者获得了高额的“绿邮”,而所有其他股东都没有得到这个好处。考虑到MESA过去获得的无数“绿邮”,它在此的诉求是十分荒谬的。

因此,考虑到本案中目标公司面临的威胁的特点,选择性的回购合法且合理。如果董事会毫无利益关系可言,并依诚信和注意义务行事,它的决定就不属于滥用自由裁量权,而是对商业判断的适当运用。

MESA还辩称将其排除在外的回购表明董事会放弃了对其负有的信托义务,但事实并非如此。董事会仍然对MESA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和忠诚义务。但是面对MESA的要约收购可能带来的破坏性危害,董事会随之负有保护公司和其他股东免受损害的义务。

MESA认为尤尼科董事会的行为是对MESA行使其公司民主权利的惩罚。并没有任何法律规定MESA作为一个股东不能为自己的利益采取行动。然而,MESA追求自己利益的行为被尤尼科董事会认定为与尤尼科和其他股东的利益相冲突,请注意,尤尼科董事会的大多数成员是外部独立董事。在这种情况下,特拉华州的法律并没有规定,当面临一个可察觉的危险时,公司必须保护一个故意导致此危险的股东的利益。公司和它其他的股东没有必要在这样的挑战面前牺牲自己的利益。

综上所述,董事会有权根据保护公司的义务,基于诚信和合理的调查反对MESA的要约收购,并采取选择性的股票回购。此外,针对尤尼科面临的威胁,其采取的选择性的股票回购计划是合理的。董事会的行为应该受到商业判断法则的保护。因此,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董事会的决定主要是为了维护他们自己的地位,或者有其他违反信托义务的行为,例如欺诈、越权、恶意或者信息不足,法院就不能用自己的观点代替董事会的决定。

本案中,不能仅仅因为尤尼科的董事将他们自己的股票纳入交换收购的范围就不再保护其行为。鉴于排除MESA的回购规定的合法性,他们可以和MESA之外的其他股东一起分享收益。如果股东对他们选出的代表的行为不满意,他们可以行使公司的民主权力,撤换董事会。相反,如果在这种情况下仍然将MESA包括在回购计划中,我们只能说尤尼科的董事会没有经过深思熟虑而做出明智的判断。因此,特拉华州最高法院驳回了初审法院的判决,撤销授予MESA的临时禁令。

法律的选择:“全体股东”规定出台

法官虽然讲得合情合理,但是法院判决后,其他方面的专家对此案还有不同的解读。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也正式立法明确规定不得区别对待股东。

迈克尔·詹森【Michael Jensen】的报告指出,尤尼科通过回购股票和发行42亿美元的债券使得尤尼科股东所握有的价值增加了21亿美元。尽管如此,迈克尔·詹森认为这还是比被MESA成功收购所能增加的价值少了11亿美元,如果MESA在收购第二阶段使用的证券确实价值54美元一股的话。MESA在这次交易中本来应该损失2.48亿美元,但是它不仅没有受到损失,反而和尤尼科达成了协议,MESA同意以72美元一股的价格将它手中的一部分股票卖回给尤尼科,作为交换,尤尼科与它签订了25年的终止收购协议,协议规定MESA手中剩余的尤尼科股票具有投票权,但是在今后的投票中,MESA要始终投给其他相当股份所同意的一方,并且对MESA出售这些剩余股份也做了一些限制。

在尤尼科案例后不久,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颁布了14d-10规定。这个规定被称为“全体股东”规定。其中【a】款规定,收购者【包括公司对自己股票的回购】发起的要约收购必须向所有涉及收购的同类证券的持有者开放,并且所有转让证券的持有人都应得到同样最高的收购价格,否则收购将不被许可。

Unocal Corp.v.MESA Petroleum Co.,493 A.2d 946【Del.Supr.1985】.

上一页 目录 +书签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