且还被告知特拉华州议会认为该计划属于董事会商业判断的范围之内。
关于前两个观点,上文已经做了解释,权利计划不会对投票权的竞争有严重影响,也不会就此杜绝对Household公司的所有恶意要约收购。因此,董事会并不缺乏可靠信息也没有被这些信息误导。
上诉人认为特拉华州议会并未对权利计划中的“外翻式”条款的发表意见,相反仅仅是权利计划会为认购公司的优先股设立合法发行的权利。
为了判定董事会做出的商业判断是否信息充分,法院需要判断董事们是否粗心大意。通过审查,法院认定董事们并没有粗心大意的行为。8月14日向董事会提交的资料中包括了计划的要点。同时还事先发给了各位董事一本记录,其中包括一份三页的计划摘要,以及关于目前的收购环境的文章。董事会和公司的法律顾问以及高盛的代表在通过计划之前进行了进一步的讨论。这些都表明董事会对计划进行了充分和公正的评价。莫兰在会上的发言为董事会提供了颇有见地的反对意见。本案的情节远不同于联合运输公司董事会的举动,后者在通过现金合并的过程中十分粗心大意。
此外,为了履行他们的职责,董事们必须证明反收购机制是对现存的威胁的合理反应。证据表明董事会注意到金融业务领域不断增多的恶意收购的趋势。董事会也注意到这样的收购可能以双重收购的形式进行。此外,8月14日,Household公司董事会也注意到了莫兰代表DKM所做的建议。总之,董事们合理地认识到Household公司面对强制收购处于弱势,所以认为应当通过一个合理的反收购机制来保护公司。
法院的最终答案
综上所述,Household公司的董事们在通过权利计划时遵守了商业判断法则。
依据特拉华州公司法第141条、第151条和第157条的法定授权,董事们有权采取这种权利计划。
董事会通过此计划是基于诚信的,它认为该计划可以保护Household公司免于强制性收购。董事会掌握了关于本计划的详细信息。此外,Household公司也证明了此计划是对现存的威胁的合理反应。而另一方面,上诉人却未能向法院证明董事们在通过权利计划时违反了任何对股东的信托义务。
因此,从本案的情节来看,Household公司的董事们应当受到商业判断规则的保护。但这一问题并未就此终结。对每个实际的收购要约的最终判断要依赖于对当时的董事会行动的判断。法院在这里做出的任何陈述都不能免除他们对于公司和股东的基本义务。权利计划的运用需要在事件发生后进行具体的针对性的分析和判断。
Moran v.Household International,Inc.,500 A.2d 1346【Del Supr.1985】.
当收购要求的股份和权利的最低比例升高,或收购并获得移交董事会和收回权利计划的同意,或获得50%的股份且使得董事会为了权利计划回购自己的股份时,董事会应当收回权利计划。持股超过19.9%的股东可以联合组成一个团体,请求代理人同意移交董事会和收回权利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