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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做董事容易吗?(1)(1 / 3)

在美国做董事,曾经是个包赚不赔的美差--一年挣十万美元,开六到八次会,这几次会还经常是在全球各地的风景名胜举行。有些人甚至就专门以做公司的董事为全职,我听说过最厉害的有一人身兼十多家公司的董事!但是现在可没那么便宜了,董事在继续享受各种福利的同时也要承担起更多的义务,甚至可能面临自掏腰包为自己的行为埋单的风险。

我的一个曾担任多家公司董事的朋友近来跟我感叹:“做董事真是越来越不容易了。”尤其是在安然事件之后,董事的义务越来越重。一旦股东提起诉讼,董事不仅会面临巨额的赔偿,还有可能陷入牢狱之灾。公司董事,一个曾经让人羡慕不已的美差,现在却让大家唯恐避之不及。

确实,公司治理是一个让公司股东和学者都很头疼的问题。公司控制权与所有权的分离造成了现在公司治理中代理成本过高的现象。美国采用了独立董事制度,希望能够以此在股东和董事利益不一致的时候起到保护股东利益的作用;德国则认为监视会可以解决这一问题,更好地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而中国则将这两者结合到了一起。各国所采用的制度虽然不同,但目的都是一个:降低代理成本。换句话说,就是要董事从股东的利益出发为股东服务。可惜,以上这些方法都没能达到设计者所期望的最佳效果。

美国公司董事的义务

与中国公司不同,美国公司只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美国公司的董事会对公司的业务和事务拥有至高的权力,包括对高管人员的任命、对公司重大事件的决策,重大事件就包括决定与其他公司合并、收购目标公司、或者出售自己的公司。在拥有这些权力的同时,董事们也负有不可推卸的义务,其中最主要的是信托义务【Fiduciary Duties】,包括注意义务【Duty of Care】和忠诚义务【Duty of Loyalty】。无论是美国公司还是中国公司的董事【和高管】义务,其目的都是最大化股东的利益,同时降低现代经济学所称的代理成本。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董事会还负有其他一些特殊的义务,本章后面的内容将通过案例来详细介绍。

注意义务

这种义务的概念对于一般的读者来说应该是比较熟悉的。这也是由疏忽造成的侵权行为的依据。我们知道,律师对他的客户负有注意义务,医生对他的病人负有注意义务,司机等等社会上的其他人员都对那些可能因为他们的不当行为而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失的人负有注意义务。这个概念的精神是,当一个人所从事的行为有对其他人造成伤害的危险时,一般来讲,这个人有义务谨慎行事以避免这种伤害的发生。

在公司法的领域中,注意义务指的是,董事会在进行决策时,应该基于诚信和合理注意,在充分收集信息、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以公司利益为最高的前提下,做出决定。

忠诚义务

当我们说董事或者管理人员违反了他们的忠诚义务,我们是指他们过于贪婪,将他们自己的经济利益置于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之上了。在好些情况下都可能发生这种行为。最明显的一种情况就是,公司的董事或管理人员让公司与他们自己的公司签订合作的合同。另一个普遍的现象是,公司的董事或管理人员发现了一个对自己的公司有利的商业机会,而抢占了这个机会为己所用。这两种情况以及类似的其他情况都属于违反忠诚义务。

中国公司董事的义务

在中国,公司法规定了董事的忠诚义务和勤勉义务,并对忠诚义务进行了较为具体的规定,而对勤勉义务未做明确的规定。此勤勉义务应该被认为与美国公司法中的注意义务相类似。中国因为受到以德国和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影响,公司除了董事会外,还设置了监事会。监事会的作用与美国公司的独立董事比较类似,但不完全相同。这两者主要的区别在于,美国三大证券交易市场对独立董事做了明确的规定,其中一项就规定了公司内部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而中国的监事会却是由股东代表和公司的职工代表组成的。中国的监事会只能列席董事会议,而美国的独立董事则完全是董事会的成员,享有董事会成员的所有权力。与董事会相比,中国公司的监事会的职权是非常有限的。在美国,监事会的这些职权是由股东来行使的。美国公司的股东有派生诉讼或称股东诉讼的权力,中国公司法的修改引进了美国派生诉讼的概念,赋予了股东行使派生诉讼的权力,那么设置监事会也就多此一举了。所谓派生诉讼是指,股东可以以公司的名义对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要求其予以纠正,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这种制度使得股东可以对董事和高管人员进行监督。另外,按照中国公司法的规定,监事会的组成人员不仅包括股东,还包括公司职工经过民主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这就意味着监事会所代表的利益并不只是股东的利益,还涉及相关利益人的利益,即职工代表作为相关利益人来参与公司的治理。在大多数情况下,董事会所代表的股东利益与监事会所代表的相关利益人的利益是一致的,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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