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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章 中国崛起与企业国际接轨(6)(1 / 3)

范易谋到任之后,对宗庆后的调查让他确信,娃哈哈的体外公司不仅侵犯了达能的利益,而且流失了国有资产。于是,他先用利益吸引,出价40亿元购买体外公司控股权,另外给宗庆后个人6000万美元的贿赂。这一方案被宗庆后拒绝后,达能开始用政治手段威逼宗庆后,主要是威胁告发国资流失。宗庆后被逼之下,提出15倍市盈率出让控股权,大体套现75亿~80亿元,高于汇源朱新礼的个人套现。达能马上接受,并与宗庆后个人签署了转让股权意向。

但是,宗庆后很快反悔了。事后我问及原因,其解释有三:一是那个意向没有法律效力,我提出的高价他们接受了,我不能当场回绝。二是意向签署之后,经营团队坚决反对。三是有人建议可以用刚刚颁布的国家经济安全法律对抗达能。为此,宗庆后提出要达能先去商务部通过国家经济安全审查后再谈,从而惹怒了肥肉已到嘴边的达能。

据宗庆后告诉我,达娃的第一场战争是政治战,达能根本无视国家经济安全的法规,开始在省市领导处控告宗庆后流失国有资产。无奈之中的宗庆后想写一份内参给中央领导,求得国家经济安全的保护,没想到被公开出来演变为媒体大战。

我在光明之争还没有结束时,首先介入了达娃的政治战,制止了整个社会抓国资流失黑手的风潮。当时,有一家著名大报,在全国与全世界调查了个底儿掉,画出了非常详细的产权关系图,认定逮住了一条流失国有资产的大鲨鱼。报社领导把我找去座谈,大概想论证一下他们的立论。听他们介绍情况时的神情,很有些扭转乾坤的得意之态。

听完介绍,我告诉他们四个结论:第一,娃哈哈的改制是合法的、有偿的、可评估的,价格高于达能投资的,根本无法扯上流失;第二,在国有持股的娃哈哈集团之外,由宗庆后60%和职工40%另建主体投资外地工厂,是再合理不过的,当时的国退民进和地方分税,不可能要求地方政府拿钱去投资外地企业;第三,各地政府以企业的效益和税收情况奖励经营者与职工,没有什么违法,当年地方送给外商土地、厂房、资产的先例比比皆是;第四,民营企业到海外上市,在离岸公司设壳转移资产,是非常通行的产权安排,多是为了国际化经营,与流失无关,也谈不上转移财产。我的观点让他们大失所望,但没有人能提出反对意见。为此,我写了一篇文章,全面深入分析了娃哈哈改制与海外运作的合理性,并要求全文发表。从此以后,达能的国有资产流失告状潮走到了尽头,这一仗我们占了上风。

第二仗:法律战由弱转强、精彩反攻。

2007年4月,达能娃哈哈并购之争一经公之于世,便成为全国乃至全球舆论的焦点。久居幕后的达能一亮相,便显现出强大的法律优势,并在四个法律支点上一度明显占先。

一是控股股东优势。1996年达能娃哈哈的合资由三方构成,合资后建立的董事会安排有着较为合理的制衡机制。但是,由于达能与百富勤的投资融于一个主体,双方的股权转让绕过娃哈哈私下完成,由此埋下了“达娃冲突”的一大伏笔。这就是宗庆后所说的第一个法律陷阱。

二是商标专有优势。从1996年到1999年,娃哈哈与达能前后签署四个合同,同意娃哈哈商标归合资公司所有或专有使用。而此后娃哈哈集团却单方授意一大批非合资企业使用娃哈哈商标,被达能方面先默认后追究,造成前者的极度被动。这是宗庆后说的第二个法律陷阱。

三是合资协议优势。1996年的合资协议单方面规定了娃哈哈不得同业竞争的义务。但是,合同全文没有任何对达能方面的同等约束。在达娃之争中,双方都有同类问题,并且在长达七年的时间里相互默认。但是,这种显失公平的单边约束契约,使娃哈哈陷入极大被动。这是宗庆后所说的第三个法律陷阱。

四是并购程序优势。达能用威逼恫吓的方式提出40亿元并购娃哈哈非合资企业,宗庆后曾经动摇过,并签署了并购意向。虽然该意向并无法律效力,却进入了达能的决策程序。但在这一决策通过后,宗庆后又反悔了。他认定这是一个更大的法律陷阱,跳进去之后就无力回天了。

面对达能强大的法律攻势,宗庆后最初的反击是道德化、情绪化的。首先是惊呼上当受骗和大谈法律陷阱,使用民族情绪化语言调动中国人同情弱者的道德情感。其次是竭力强调契约制定中的种种无奈和解释自己误入对方陷阱的种种无辜,争取全社会对娃哈哈一方的情理认同,而后又上升为激烈的民族品牌保护的舆论煽情,发出了“中国人现在已经站起来了,已不是八国联军侵略中国的时代了”的情绪化呐喊。

宗庆后的这些道德呼吁效果却并不理想。为此,全国工商联并购公会会长王巍认为,这场法律与道德大战,是讲契约一方(外方)与不讲契约一方(中方)的矛盾冲突,并毫不犹豫地喊出了“中国需要契约精神”的口号。

从2007年7月开始,娃哈哈从四个方面组织了一场极其精彩的法律反击战,宗庆后开始从法律上的弱势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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