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读零零>>房地产财税知识手册> 第1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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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3 / 6)

非债权人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6.房屋附属设施。

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如停车位、汽车库等)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照契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契税;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

7.继承土地、房屋权属。

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非法定继承人应征收契税。

8.其他。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八、契税的纳税时间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纳税人应当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契税征收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凭证。

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纳税人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当天。

九、契税纳税申报表

清单序号材料名称序号材料名称172839410511612声明我单位(个人)在本表各栏内所填写的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如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

纳税人(代理人)或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盖章)

时间:年月接收人:主管地税机关(盖章)

填表说明:

1.本表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应当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者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后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契税征收机关填报契税纳税申报表,申报纳税。

2.本表各栏的填写说明如下:

(1)承受方性质:承受方为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的,在“个人”前的方框内打√;承受方为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在“单位”前的方框内打√。

(2)承受方及转让方名称:承受方、转让方是单位的,应按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证书的全称填写,不得简写;纳税人是个人的,则填写姓名。

(3)承受方、转让方识别号:承受方、转让方是单位的,填写纳税人微机代码;没有微机代码的,填写组织机构代码;是个人的,填写个人身份证号。

(4)承受方、转让方联系电话:承受方、转让方是单位的,应填写办税人员常用电话号码;承受方、转让方是个人的,为本人常用电话号码。

(5)承受方、转让方详细地址:承受方、转让方是单位的,应填写单位坐落地详细地址;承受方、转让方是个人的,为本人常住地详细地址。

(6)权属转移时间:指承受方签订土地、房屋转移合同的当日,或其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土地及存量房权属转移时间为签订协议、合同时间,增量房权属转移时间为纳税人申报时间。

(7)合同名称及编号:指双方签订土地、房屋转移合同或其他具有土地、房屋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名称及相关编号。

(8)土地、房屋地址:为产权转移的土地、房产的坐落地址,有产权证的,填写产权证注明的详细地址;暂无产权证的,按合同注明的详细地址填写。

(9)权属转移类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应征契税的五种行为和其他等六项: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地产交换和其他类型。

(10)权属转移面积:为土地使用权的占地面积和房产的建筑面积。

①占地面积:指建筑物或土地占用的土地使用权面积,按产权证或合同记载数据填写。

②建筑面积:指房产的建筑展开面积,按产权证书或合同记载数据填写。

(11)房屋结构:按合同或权属证书注明的结构类型填写。

(12)房屋性质:根据用途及面积的不同,房屋可划分为以下几类。

①商铺。为商业营业用房,指用于商业经营服务活动的房屋。如商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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