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私营部门,监管者(如债权人)的金钱激励与银行实际业绩的关系更紧密。如果债权人或大额存款人对接受贷款或是实施存款的银行疏于监督,那么他就有可能损失自己的钱财。
如果一家对冲基金或投资银行出现FDIC、美国储蓄机构监理局或者美国货币监理署犯下的同类错误,它就会破产。而美国政府的作用恰恰南辕北辙——得到激励的是犯错者。面对这些不称职的银行监管者,美国国会的反应居然是加薪晋职。
2007年,美国货币监理署的预算只有6.38亿美元,到了2012年,这个数字估计为9.01亿美元。《多德–弗兰克法案》(Dodd-Frank Act)不仅让FDIC掌握了更大的权利,还把FDIC的保险上限永久性地提高到了25万美元。这一轮经济大救援与《多德–弗兰克法案》相结合,赋予了FDIC更多的权力。
危险组合:补贴与去监管
银行业最大的问题在于,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和扭曲已根深蒂固,以至于人们在谈论“去监管”或“补贴”时往往会无可救药地陷入迷茫。1999年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显然是“去监管”概念被混淆的最佳例证,它彻底消除了银行拓展业务的壁垒。
当时,保守主义者曾将该法案颂扬为自由市场改革的经典之作,而到了2008年,便被自由主义者斥责为鲁莽且不负责的监管放松。但无论是批判还是辩护,他们对《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的解释都是断章取义的。
该法案的真正背景在于:参议员卡特·格拉斯与众议员亨利·斯蒂格尔共同提出了1933年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并据此创建了FDIC。这个以提议者名字命名的法案也被称为《银行法案》。该法案除创建FDIC之外,还禁止银行涉足从事其他金融业务的公司,即禁止商业银行同时从事投资银行业务。
2008年金融危机伊始,自由主义者就开始指责“无管制”导致金融业出现了问题,而罪魁祸首就是“取消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他们所指的这个头号罪人就是克林顿总统在1999年签署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
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并没有真正废弃《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否则它就应该禁止FDIC采取毫不掩饰的救市行为。相反,《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只是消除了对FDIC涉足某些道德风险实施限制的监管制度。
换句话说,市场一直在监管银行业,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扼杀了市场,并以政府监管取而代之。而《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又变本加厉地扼杀了政府监管,让银行业变成了一个彻底不受监管的行业。
在对《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展开辩论时,假如我是国会议员,我绝对会提议取消FDIC和遗留下来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残渣。即使我的提案被否决,我也会对《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投出反对票。
我认为,只要政府对银行的全部债务提供保险,它就有权对银行发号施令。如果我请求你为我的贷款提供担保,你就可以对我的行为施加限制,比如“不得拿着这笔钱去拉斯韦加斯赌场”。理论上,政府不应该告诉任何人该如何花钱,不过一旦它成为保险人,政府就获得了这样的权利。
因此,假如你不想让政府告诉银行该怎么做,那就必须让银行摆脱政府的救济。
出路:彻底废除FDIC
因此,恢复金融稳定的第一个步骤就是彻底废除FDIC。(当然,这完全有悖于美国国会的做法——凭借2010年的《多德–弗兰克法案》,国会将FDIC的存款保险上限提高到了25万美元。)
即使没有FDIC,银行的存款保险也不会消失,但冒险就变成了一种需要付出代价的行为。私人存款保险商会涌现,风险也将得到更精确的定价。
客观地说,FDIC确实是根据对银行风险水平的考量制定不同的费率,但费率的级别设置毕竟有限,根本不足以反映风险水平的变化,更重要的是这种定价缺乏市场检验。我相信,FDIC肯定有一大批优秀的经济学家,他们完全有能力精确测定风险的溢价水平,从而对银行的产品合理定价,但它毕竟是一个政府机构,从事风险定价的人与银行的风险水平没有任何利害关系,换句话说,银行的风险是否合理与他们的利益并不相关。
而私人存款保险商则会带来一些根本性变化。首先,存款保险本身将具有可选性。银行可以选择是否拒绝为客户提供存款保险,银行客户也会像投资股票那样,接到由银行做出的“免责声明”:你的投资有可能血本无归。
一家不提供存款保险的银行很可能是一家高风险银行,因为这会让它们的存款账户变得像股票投资账户一样,既承担高风险又有可能获得高回报。另外,如果银行拒不为客户提供存款保险,就表示它对自己的稳健性信心百倍。银行只投资于最安全的产品,而且拥有客户对自己的完全信任,因此它根本就没必要把钱浪费在每个月的保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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