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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章(2 / 8)

新股发行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与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他关联企业在人员、资产、财务上分开,保证上市公司的人员、财务独立以及资产完整。

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

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方式、表决方式和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及有关规定。

本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

本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拟投资项目的资金需要数额。

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方占用的情形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

公司有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行为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申请配股的,除应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经注册会计师核验,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设立不满3个会计年度的,按设立后的会计年度计算。

公司一次配股发行股份总数,原则上不超过前次发行并募足股份后股本总额的30%;如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全额认购所配售的股份,可不受上述比例的限制。

本次配股距前次发行的时间间隔不少于1个会计年度。

上市公司向全体社会公众发售新股的除应符合前述8项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经注册会计师核验,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且预测本次发行完成后当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设立不满3个会计年度的,按设立后的会计年度计算。

经注册会计师核验,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低于6%,则应符合以下规定:公司及主承销商应当充分说明公司是有良好的经营能力和发展前景;新股发行时,主承销商应向投资者提供分析报告;公司发行完成后当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应不低于前一年的水平,并应在招股文件中进行分析论证;公司在招股文件中应当认真做好管理层关于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讨论与分析。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发行新股的申请不予核准:

最近3年内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擅自改变招股文件中所列募集资金用途而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公司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重组中进入公司的有关资产的财务会计资料及重组后的财务会计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招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存在为股东及股东的附属公司或者个人债务担 保的行为。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定向募集公司发行股票的条件。定向募集公司是指由发起人、法人和内部职工认购股份而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募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除了要符合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所应符合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定向募集所得资金的使用与其招股说明书所述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好。

距最近一次定向募集股份的时间不少于12个月。

从最近一次定向募集到本次公开发行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内部职工股权证按照规定范围发放,并且已交国家指定的证券机构集中托管。公司没有超范围、超数量发行内部职工股权的行为,没有对内部职工股权证非法转让、炒买炒卖等违法现象。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符合国家利用外资和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规定,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公司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所得资金的用途与募股时确定的用途相符,资金使用效益良好。

公司净资产总值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

公司最近3年连续盈利。

公司从前一次发行股票到本次申请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条件。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除了符合境外上市地的有关规定外,尚须由有关部门推荐,报经中国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根据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推荐境外上市预选企业的条件、程序及所需文件的通知》的规定,推荐境外上市预选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大中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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