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7月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根据我国当时的政治、经济形势发出《关于党政机关今年不安排休假的紧急通知》,这在当时情况下是非常必要的。两年来,我国形势有了很大变化,政治稳定,社会安定,经济也逐步好转。为此,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从今年起,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应安排职工休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在确保完成工作、生产任务,不另增人员编制和定员的前提下可以安排职工的年休假。
二、确定职工休假天数时,要根据工作任务和各类人员的资历、岗位等不同情况,有所区别,最多不得超过两周。休假时间要注意均衡安排,休假方式一般以就地休假为主,一律不准搞公费旅游,也不得以不休假为由向职工发放或变相发放钱物。
三、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职工休假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部门制定,并分别报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备案。
四、企业职工休假,由企业根据具体条件和实际情况,参照上述精神自行确定。
五、各地区、各部门可恢复离休干部健康休养制度,经费开支要严格控制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之内。
六、各地区、各部门原自行拟定的休假办法和临时措施,凡与本通知规定相抵触的,立即停止执行,均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七、军队的干部职工休假问题,按中央军委的规定执行。
一九九一年六月十五日
随着经济的发展,不管是国企还是私企,福利越来越来好,越来越多。保险、实物、股票期权、培训都属于福利,并且现在还增加了一种热门的福利──带薪休假。当企业里的员工工作一年以上,就有享受一定地休假权利,并且在这种休假期间,职工能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现在随着社会的发展,竞争性的增强,员工的压力越来越大。以前不管什么单位,除了国家的法定节假日之外,什么假期也没有。要是在外地工作的人,回老家探亲都只能选择在“五一”、“十一”,但是这个时期却是出行的高峰期,忙碌了一段长时间的人们为了散散心,放松一下,缓解自己的工作压力,都选择在这个时候出去做短暂的旅游,而这时侯选择出门或者探亲则会碰上这种出游高峰,不是买不到票就是人挤人,想探亲的心在这种人山人海的情况下也只能望而却步。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建设和谐社会,带薪休假的出台是一种必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14号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经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