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不同于市场经济里其他的垄断形态……由于行政性垄断能够排除在位垄断经营者的所有当期和潜在的合法竞争对手,因此,它常常违背政府垄断基础设施行业的初衷,导致经济行为的扭曲、经济效率的低下,抑制基础产业的供给和需求。更严重的是,长期的行政性垄断所形成的特殊既得利益和行为惯性,将妨碍国民经济的这一重要部门对技术和市场需求的变化做出灵敏和有效的反应。”这个意见认为,真正妨碍产业发展的是行政性市场禁入,应该开放市场准入,奠定普及我国各个产业领域里的市场竞争权利的框架。
验证的机会
作为经验科学的经济研究,当然要把理论命题、推论和政策建议置于受可观察事实检验的地位,并通过不断验证来推进对规律的认知。从这一点看,经济研究要把真实世界里的产业和市场作为实验室,以便观察现象、面对问题、验证假说。但是很不幸,社会的经济实验室里一般没有“受控实验”这回事。因此,验证关于经济行为的推断,要看实际的机会。
比如,数网竞争论推断,只有当政府在基础电信网络层面,承认并保障市场准入和市场竞争的权利时,重复建设数网的成本才不至于大过其收益。很清楚,验证这个推断,要具备这个推断所指明的限制条件,然后才可观察是不是出现了推断所指明的结果。
但实际情况是,几年来我国电信市场的变革,远没有形成数网竞争论所指明的限制条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广电部门的宽带有线电视传输网与电信部门的通信网络,依然维持“井水不犯河水”的体制格局,依然还是“分立但不竞争”。第二,从承认和保障竞争权利的角度看,虽然存在着多家电信公司,但各家从事电信业务的权利被行政力量分割,限制在特定的业务范围,电信竞争实际上是非常有限的。
因此,我们不能粗粗看到市场上有“数个电信公司”,就以为验证“数网竞争”的条件成熟了。更不可图所谓“学者影响力”的虚名,勉强宣布数网竞争含有的推断已经得到了验证。其实,我呼吁了多少年的“广电、电信交互进入”以及“给每个电信公司发全业务许可”,根本没有人听。这就是说,我的“学者影响力”等于零。
不过,受各种合力推动的我国电信产业的实际变化,也提供了某些命题的局部验证条件。于今回顾,以下四条可圈可点:第一,对电信经营主体用公司化改组并上市,为电信基础网络的建设筹措了数以千亿计的资本,这是政府垄断“国家基础信息网络”构想根本不可能做到的;第二,在“建设并利用自己网络”的权利得到承认之后,移动通信、IP电话、小灵通等才在竞争中得到发展机会;第三,在基础电信网络的独家垄断被打破后,天价的初装费才被取消,电信资费才得以大幅度下调,电信服务质量才有显著提高;第四,电信增值业务如互联网接入和内容提供服务,才在接入费竞相降低的环境下得到发展。
令人耿耿于怀的事情也有两件。一是在全球范围内,中国四大电信上市公司的市值,极不相称地低于其经营状况和利润表现。究其原因,是投资者认为中国电信市场的政策风险偏高—谁也不知道政府在什么时候、以什么方式又来一场“重组电信”,各种传言和猜测不断扰动各方的预期。这在我看来,政府光开球还不过瘾,非要用看得见的手继续“优化电信市场结构”,而完全不顾为此付出的巨大财务代价。
另外一件,虽然我国的电信资费有了革命性的降低,从而大大刺激了电信的消费需求量,为发展我国电信产业提供了市场条件。但是环顾世界,在各国电信资费下降的竞赛中,中国的成绩并不是最显眼的。别的不论,今天从中国打到美国的电话比美国打回来的贵很多,从内地打到香港地区的电话比香港地区打回来的也贵很多,究竟有什么道理吗?我的看法,唯有一个道理,就是电信网络层次的竞争开放还远远不足。
至于当年商榷过的“垄断网络、开放服务”论,至今没有在电信产业得到任何验证的机会。不过,其他产业领域如铁道和电力,分别提出了类似“垄断控制网络、开放服务竞争”的构想。铁道部门的“网运分离”方案,正式提出但没有实行,主要的难题正在于无从约束铁路的网络垄断控制者。电力部门已经实行了“网电分离”—电力传输网络并由几家国家电力公司分区域垄断控制,然后实施发电的竞争上网。可是似乎有迹象表明,拥有网络垄断权的电网公司可以轻而易举地“入侵”发电,“通吃”发电利润并延伸完成对发电的垄断。
这些局部的、尚不充分的“实验室证据”,当然不可以看作是对数网竞争论的全面验证。但是,它们至少也没有推翻理论的推断。所以,我不认为现在需要放弃数网竞争论的基本主张。相反,因为受到了局部经验验证的鼓励,我们仍可以满怀信心地坚持数网竞争论,坚持参与市场竞争是我国各类经济主体的一种正当权利,并等待经济实践提供全面验证这些主张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