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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章 区域经济发展的经验借鉴(3)(2 / 2)

变迁

英国战后的区域政策根据其施政方针及具体内容可大致分为三个阶段,即1945—1968年的战后复苏期,1968—1970年后期的劳动党与保守党的交替执政中市场主导型与政府主导型区域政策争论时期,1979年以后的撒切尔保守党执政期间的市场主导型区域政策时期。其具体的施政手段则可以总结为特定开发地区的指定以及与之相配合的财政税收方面的优惠或约束政策.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则是如区域开发补助金、雇佣奖励金等制度。

1945年至20世纪60年代末的战后复办时期,针对战前就开始的传统产业的衰退及其引起的北部地区严重的失业问题,英国的区域政策主要采取了以1945年公布的“工业分散法(Distribu—tion of Industry Act)”为代表的从南向北的产业分散政策。如表所述,1945年以后制定的《卫星城镇法》(1946年)、《田园城市法》(1947年)、《开发地区(DDs)的指定》(1958年)、《地方雇佣法》(1960年)、《办公及工厂建设限制法》(1965年),《选择雇佣法》(1966年),都是为了促进从南部密集地区向北部等衰退地区的产业分散的同时,在指定的地区内通过各种优惠政策吸引企业的投资,以促进衰退地区的产业结构的多样化,进一步创造新的就业机会。这一系列的区域开发政策大都是在强有力的福利性财政补助,税收优惠政策以及政府主导型开发模式等政府直接参与的背景下而得以实施的,例如由政府主导的指定开发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新建工厂的融资,工厂建设投资补助的发放,最具代表性的是对于产业衰退地区发放的个人就业奖励金制度。到1966年,享受政府财政补助及优惠税收政策的特别开发地区由1958年的5个增加到了165个,其他的财政补助及税收优惠额度,就业奖励金也在逐步增加。与此同时,对于南部大城市地区的产业落地限制也逐步加强,除工厂外的一般企业也被列入限制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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