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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章 某物资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案(1 / 2)

案件来源及企、韭基本情况

庆阳市庆城县某物资公司,注册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经营钻采配件、汽车配件、工矿产品、橡胶产品、五金工具、电器设备等。该公司于2003年4月在庆城县国税局办理了税务登记,2003年9月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04年12月27日,税收管理员按照规定对辖区内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进行跟踪检查时,发现该物资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作废发票较多,情况异常,立即将掌握的情况汇报县国税局,为排出疑点,县国税局决定由稽查局对其实施纳税检查。

税务稽查过程及方法

稽查人员认真研究分析了征管部门转来的资料,迅速进入该公司进行检查。在检查中,稽查人员要求财务人员就作废发票情况做出解释,财务人员一会儿说自己业务不熟悉,一会儿又称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出现异常情况致使其不得不作废那么多发票。为了查明事情原委,稽查人员首先请县国税局信息中心技术人员对该公司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进行技术性检查及测试,结果并未发现系统存在问题。然后又对其发票使用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该公司核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4联万元版,月供票20份,2004年1—11月份领购专用发票40份,使用情况正常,能够按月缴销,并依法申报进项税额和计算销项税额。2004年12月,该公司多次以经营规模扩大、业务量增加、年终结算用票增加等为由要求将其专用发票供应量增加至300份,管理部门经过核实后,批准其月最高领购量增加至280份。

经核查发现该公司2004年12月共开具专用发票300份(包括该公司2004年11月份领购的20份),同期系统显示作废发票300份。稽查人员进一步对作废发票进行检查,发现这些发票的抵扣联全都不知去向,财务人员称是企业法人陶某将发票抵扣联带到外地进行业务结算。

通过以上调查,稽查人员初步判断这是一起利用正常程序开具专用发票,然后将专用发票予以作废,又利用“作废”发票抵扣联进行违法经营活动的案件。鉴于案情重大,庆城县国税局将情况汇报上级税务机关,经研究决定,一是立即依法对该公司防伪税控设备和全部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账簿实施扣押,以保证防伪税控设备和有关涉税信息的安全;二是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多方布控追寻陶某;三是派稽查人员通过电话、电报查询、函查等多种形式向受票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发出协查,尽可能地挽回税收损失。

在当地公安机关和大庆市公安机关的配合下,陶某于2005年9月14日被大庆市公安机关拘留,9月25日被押解回当地。犯罪嫌疑人陶某交待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事实。

违法事实

据陶某交待,他通过其侄子陶某某(已死亡)介绍认识一个叫“老张”的吉林人,双方协商由陶某按照“老张”要求,开具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老张”从外地开具400多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该公司。成交后陶某给“老张”10万元的费用,“老张”按陶某开具的发票金额支付3%的管理费和17%的税款,并帮陶某办理“上海大众庆阳特约维修站”的相关手续。

为此,陶某除指使公司会计田某按“老张”要求开具专用发票,本人也虚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2004年12月12日至24日,在没有任何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该公司共向山东、河北、天津、江苏等省市19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近300份,开具金额2700余万元,税额约380万元。陶某先后三次前往西安、咸阳将发票交给“老张”,“老张”支付陶某32000元好处费后便失去联络。陶某将所有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系统中进行了作废处理。

税务机关发往山东、河北、天津、江苏等省市16份协查函回复情况印证了陶某的供述。经核实,该公司2004年12月共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00份(其中作废13份),开具金额27,667,853.70元,税额3,858,200.82元。

由于税务机关行动迅速,及时向相关市、县发出了《关于停止认证、抵扣庆城县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协查函》,经受票的19家企业当地税务机关确认,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未做进项税额抵扣,没有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

处理处罚依据及结果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主席令【1995】第57号)“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第一条“一、根据《决定》第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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